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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雷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作关于消防条例草案的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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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5-14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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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雷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作关于消防条例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 公安部副部长俞雷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草案)》的说明时指出,制定这个法律是使消防工作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更好地保卫四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俞雷在说明中说,这个条例是在1957年11月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六次会议批准颁布的《消防监督条例》的基础上,修改、充实而成的。他说,二十多年来,我国各方面的情况变化很大,现在已进入了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中心任务的新时期,原条例规定的某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
俞雷说,“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是消防工作的方针。这个方针已写进了草案的总则中。“预防为主”,就是在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上,要把预防火灾放在首位,动员和依靠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各项防火的行政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从根本上防止火灾发生。“防消结合”,是指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预防和扑救,必须有机地结合起来,也就是在做好防火工作的同时,要大力加强消防队伍的革命化、专业化、现代化建设,积极做好各项灭火准备,以便一旦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效地予以扑灭,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物损失。这个方针,反映了同火灾作斗争的客观规律。把它写进草案,将会指导消防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在谈到草案把火车、飞机、船舶也列入了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的范围时,俞雷指出,这是因为二十多年来,我国的交通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需要加强这方面的消防工作;同时,各级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力量也有了较大的加强,已经能够承担对火车、飞机、船舶实施消防监督的任务。
俞雷说,消防工作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是全民的事业。必须把各方面的力量动员起来,才能有效地预防火灾。同时,现代化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对消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草案对城镇规划、建筑设计、生产与科学试验、化学易燃物品以及公共场所等方面的一些基本的消防要求作了原则规定。
他说,为及时有效地扑救火灾,保障城市安全,草案规定新建城市和改建、扩建的城区,应当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消防队(站);消防队(站)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有城市,应当作出规划,逐步增设。这个要求主要是根据我国城市当前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高、消防队(站)布点过稀、技术装备落后的实际情况和今后城市发展的需要规定的。这项规定对保障城市安全十分必要。俞雷还就草案中的其他规定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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