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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住“准”字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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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5-15
第4版()
专栏:短评

把住“准”字关
吉林省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韩群防止一起假案的报道告诉我们,政法公安机关办案,一定要把住“准”字关,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就能做到“稳、准、狠”地打击罪犯,保护人民。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开展以来,各地政法机关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了确保这场斗争的顺利进行,必须认真执行打击刑事犯罪分子要“稳、准、狠”的一贯方针。“稳、准、狠”,“准”是关键。只有“准”,才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有最后把好案件质量关的重要职责。因此,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办案中,要象韩群同志那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肃、谨慎的工作作风,无私无畏、尽职尽责的精神,忠于事实和法律的高尚品质。凡是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扎实或疑点没有消除的案件,决不要轻易放过,更不要匆忙判决。否则,就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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