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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推广固定代耕制的经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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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2-13
第2版()
专栏:

  各地推广固定代耕制的经验
  林洪
代耕是一件复杂细致的群众组织工作,除应加强领导并在广大干部群众中进行普遍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其认识优抚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帮助军属解决困难外,代耕制度的优劣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各地在实行代耕的初期,一般采用临时派工的办法。多年来实行的结果证明,这种办法在确定烈、军、工属(以下简称军属)应享受代耕地的亩数,工数和摊派应代耕的劳畜力上,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很难作到公平合理,而且临时派工,增加村干部许多麻烦,容易影响代耕户的生产计划。许多地方的军属和群众对这种办法都不满意,称之为“乱点兵”。因为这一办法的弊多利少,近年来各地已创造了许多种新的代耕形式,如包耕制、包粮制、固定代耕制、包干制、包工制和转租制等。这些办法都比派工制好,使代耕工作提高了一步。
尽管这些新的代耕办法有着各种不同的名称,但却有一个相同之处,就是针对临时派工的缺点,把代耕对象固定下来了。我们可以称这些办法叫固定代耕制。一般说来,这种固定代耕制有两种形式,一种叫大包耕制,另一种是小包耕制。所谓大包耕制,是首先确定军属应享受代耕的土地亩数,办法是军属自报,群众评议,村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然后将一户或数户军属应享受代耕的土地,固定给一户或一个互助组承包,由村政府与军属和承包者商量,共同议定代耕土地所需工数和应缴纳的产量,经村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代耕土地所需的种子、肥料,均由享受代耕户负责。代耕土地种植何种作物,由双方自行协议。若军属无力拿出肥料,可由承包者助其积肥,折工计算入代耕工中。承包者按约定的数目,向军属分期缴粮(遇有不可抗拒的灾害而减产者另议)。代耕土地的一切副产物,如秫秸、稻草等,亦归享受代耕户所有。若承包者懒于耕作,所产粮食没有达到约定数,由其自行设法补偿;但因勤于耕作而多产粮食,则归承包人所有。若承包者愿将多产部分交给军属,应听其自便。至于承包者耕种军属土地所多出的人工畜工,则由全村应服代耕义务的劳畜力平均负担,以工或以粮抵偿。所谓小包耕制,办法和大包耕制相同,惟一的区别,是只固定代耕对象、代耕地(察哈尔省另有一种小包耕不固定地)和所需工数,由享受代耕户视耕作需要,向代耕者要工代耕。这种固定代耕制除去减少村干部许多麻烦外,还有两个主要优点:一、代耕对象固定(大包耕还保证了军属土地的产量),这样就使军属的土地不容易荒废,生活能够获得一定保障;二、加强了代耕者的责任心,促使其精耕细作,提高代耕土地的产量,同时又不妨碍代耕者自己土地的耕种。因为代耕地或代耕的工数是事前确定了的,在耕种自己的土地和代耕军属的土地时,都可以按照自己的计划进行,避免了临时派工,敷衍塞责,浪费人畜力的现象。不过,大包耕制也有缺点,就是容易助长军属的依赖心理,因此,这种办法适宜于毫无劳动力的军属;若军属尚有部分劳力,能够自己经管农业生产,最好采用小包耕制。
这种固定代耕制,已在华北、东北、山东和西北等老区及部分新区普遍实行。山东省蓬莱、黄县、栖东等六县一九五○年整理了三○八九个村的代耕工作,其中固定到户(小包耕)的占已整理村庄的百分之九十四点五,实行“包干制”(大包耕)的占百分之一点五。松江省一九四九年包耕(大包耕)的土地有九万六千多亩,占全省军属所有土地的百分之三十三。热河省一九五○年包耕的土地,占应代耕数的百分之四十五点九。河北省巨鹿、邢台、柏乡、新河、平乡、隆尧、宁晋、怀柔等县,实行固定包耕的有一七○九个村,占上述各县总村数的百分之八十点四。察哈尔省察南区多数县份,代耕地的产量差不多都达到当地的一般水平,甚至还有超过的,因而使贫苦军属的生活得到有力保证。这一成绩以一九五○年表现得最明显,充分证明它是代耕工作中较好的一种形式。在全国业已经过土地改革,工作较有基础的村庄,这一制度都可以普遍推广。山西省许多地区的代耕地,都超过了原包产量,如武乡第三区就超产了二百七十多石粮食,黎城一个村超过了十三石多粮食。热河省乌丹县四区二东荒村,共给军属包耕土地二百二十二亩五分,原定总产量一万五千多斤,实际打了二万二千多斤。
固定包耕制虽然远较派工制优越,但必须注意下面几个问题,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第一、在确定全村应享代耕地亩、工数和统计分配参加代耕的劳畜力时,必须作到公平合理,并要按生产季节进行齐工。只有作到军属和群众都不吃亏,才能发挥双方的积极性,正确贯彻固定代耕制的精神。第二、大包耕土地产量的评定,应依土地的等级和其他具体条件为标准,必须作到与当地同级土地的常年产量不相上下,并应征得军属和承包者的同意。无论承包和评定产量,都应建筑在自愿的基础上,切忌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至于评产的时期,春耕前或秋收后都可以。第三、固定代耕制为村干部省去许多麻烦,但若错误地认为一经实行固定代耕制,就可以放任不管,仍会遭到失败。因此,加强村干部的检查督促,是推行固定代耕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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