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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沙博理、魏璐诗、陈必娣强调 法制要健全 执法要公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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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5-22
第4版()
专栏:

全国政协委员沙博理、魏璐诗、陈必娣强调
法制要健全 执法要公正
本报讯 记者武培真报道:全国政协委员沙博理、魏璐诗、陈必娣强调法制要健全、执法要公正。
原籍美国、四十年代曾在上海从事律师工作的沙博理说,近几年国家加强法制建设,成绩是突出的。但刑法、民法、经济法还都不健全。譬如行政法、渎职法、出版法、环境保护法等,有的尚未制订,有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要真正做到公民有法可循、依法办事,使国家长治久安,还必须使各项法律完备起来。除大法由国家和省一级制订外,中、小城镇以至乡村,还可根据宪法和各自情况,制定各种法规。
三十年代就读于广州岭南大学、现从事翻译工作的陈必娣则建议国家设立交通法院。她说,违章的罚款应当用以修路,而不应挪作它用。这也应通过立法明确下来。
关于执法,三位委员都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们感到,有的执法机关明知有人犯法,因某种关系而不起诉;有的执法人员因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对犯罪人该制裁的不制裁;有的部门不习惯运用法律解决问题,错误地以行政党纪处分代替刑事处罚;还有的执法部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某种原因而为当事人开脱。出生在维也纳,为中国进步事业贡献了五十个春秋的魏璐诗,举了海南地区执法不公的例子。今年1月17日,海南日报刊登了两则引人注目的消息:一则是盗窃三千五百元财物的周庆山被枪决;另一则是某副市长非法购地、伪造证件、非法兴建别墅、办理“农转非”,纪委建议给予撤销其一切行政职务的处分。她说,对于盗窃犯周庆山当然应该惩处。但相比之下,对副市长的处罚就太轻了。他是领导者,本应成为知法、守法的模范,他却知法犯法。对这两人的处理就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沙博理补充说,该副市长有些非法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明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他伪造证件,骗取“建筑许可证”,又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理应给予刑事处罚。有法可依,却不按法论处,这是执法不公。熟知中国戏剧的作家、翻译家沙博理说,中国有些传统戏剧反映了公正执法的主张,如包公戏。但包拯的形象是人民群众美好愿望的化身,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要求扬善惩恶、秉公执法的愿望应该成为现实。可有时并非如此。他找出5月6日的人民日报刊登的《课上一番话,引来一场祸》的报道,若有所思地说,一些殴打教师的事件经常发生,领导部门为什么不高度重视?打人是犯法的,为何不依法论“官司”?对犯法行为不及时处理,不秉公断案,如果不是失职,就是有人走了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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