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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大会 阿沛·阿旺晋美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的说明杨得志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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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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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大会
阿沛·阿旺晋美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的说明杨得志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5月22日电 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大会,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阿沛·阿旺晋美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的说明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杨得志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阿沛·阿旺晋美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的制度。制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已经成为当前全国各族人民和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迫切愿望和要求。杨得志指出,颁布新的兵役法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兵役制度,加强武装力量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具有重要意义。
今天的会议由大会执行主席陈丕显主持。二千六百五十六位代表出席了大会。
阿沛·阿旺晋美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祖国光辉灿烂的文化,在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和反动统治阶级压迫剥削的革命斗争中,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斗争中,都作出了很大贡献。在同呼吸、共命运的革命斗争和长期的经济文化交流过程中,各民族人民之间形成了血肉不可分离的联系。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在我国确立。
他在讲述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之后说,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这一重要制度已庄严地载入了我国宪法。实践证明,它既能保障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能保障民族的团结、国家的统一和独立,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
阿沛·阿旺晋美说,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具体保障这个制度胜利实施的基本法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根本的指导思想。
阿沛·阿旺晋美接着就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组成,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大量培养、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以及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等问题作了具体的说明。
接着,杨得志就兵役法修改草案作了说明。他在说明了这个修改草案的修改过程后说,修改兵役法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55年颁布的兵役法基本上是好的,但近三十年来,我们国家的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1955年的兵役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对它加以修改是完全必要的。
杨得志指出,兵役法修改草案较好地处理了三个方面的关系。第一,既体现了国防建设的需要,又考虑了国家经济情况的可能;第二,妥善处理了常备军建设同后备力量建设的关系;第三,在强调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的同时,又适当规定了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问题。
杨得志还就兵役法修改草案中关于我国的兵役制度问题、关于公民的兵役义务问题、关于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问题、关于平时征兵和战时兵员动员问题、关于士兵服现役期限问题、关于预备役人员和学生的军事训练问题、关于惩处问题等七个问题,作了说明。
杨得志说,颁布新的兵役法是我国军事制度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他表示相信,新的兵役法颁布以后,一定会得到全国各族人民和全军指战员的热烈拥护。
阿沛·阿旺晋美和杨得志的说明,博得了代表们的热烈掌声。
今天的大会执行主席还有胡厥文、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胡愈之、荣毅仁、黄华、杨得志、巴图巴根、于克、韩培信、黄荣、杜心源、吴实、宋林、铁木尔·达瓦买提、林丽韫。
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全国人大各部门负责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人,全国政协机关负责人,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人,临时回京的我国驻外使节,出席全国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的委员,列席了今天的会议。
各国驻华使节旁听了大会。(附图片)
阿沛·阿旺晋美在作说明。杨得志在作说明。新华社记者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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