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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沛·阿旺晋美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的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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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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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阿沛·阿旺晋美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5月22日电 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阿沛·阿旺晋美今天在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全体会议上说,在我们这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能保障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能保障民族的团结、国家的统一和独立,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的政治制度。
阿沛·阿旺晋美是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的说明时谈到这个问题的。他说,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这个法律的制定和公布,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一定会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热烈欢迎和衷心拥护。
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是由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会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等单位起草的,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和修改。从1980年开始,起草小组曾到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自治州、自治县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对制定这个法律的意见。
阿沛·阿旺晋美在说明中说,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国内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民族压迫制度的结束,民族平等新时代的开始。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历史情况和民族关系以及民族分布状况,制定了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这一政策作为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庄严地载入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受到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一百一十六个,包括五个自治区、三十一个自治州、八十个自治县。这些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的总面积约六百一十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总人口为一亿二千多万,其中各少数民族人口为五千多万。三十多年来,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虽然经过一些曲折,仍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在我国确立。
阿沛·阿旺晋美说,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具体保障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和规定胜利实施的基本法律。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根本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
他说,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他接着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注意处理民族自治地方和国家的关系。一方面强调,各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要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国家总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又通过规定,保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照顾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使自治机关有大于一般地方的自主权;同时还通过规定,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保障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的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阿沛·阿旺晋美在谈到关于自治机关的组成时说,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既是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根据宪法规定,对自治机关的组成作了一些相应的规定。
第一,按照宪法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这是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很重要的规定。
第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在代表名额和比例的分配上,将会有适当的照顾。
第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人员。即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他说,这些规定将有助于保障自治机关内各少数民族应有的代表性,有利于自治机关加强同当地人民群众的联系,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问题,阿沛·阿旺晋美说,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外,还规定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可以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同时还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这些规定,赋予自治地方很大的自主权。他接着详细地介绍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对于在经济建设、财政、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自治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财力、物力自主安排地方性的基本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在外汇分成等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地方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补助;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等。
他说,上述的规定,体现了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管理地方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权利,体现了自治地方各少数民族人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把这些权利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于巩固和发展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速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阿沛·阿旺晋美在说明中谈到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规定的关于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问题。他说,现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一般比较落后,这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我们要逐步消除这种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最根本的是要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加速经济、文化的发展。这是一个长期的根本性的任务。为了实现这一历史性的任务,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对上级国家机关在这方面的职责,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具体是: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作出恰当的安排;国家设立扶助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专用资金;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给予各项照顾;在分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时,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等。他说,草案在这方面的一系列的规定,是国家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照顾,说明了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是为各少数民族的利益服务的,是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的体现,我们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是各族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
阿沛·阿旺晋美说,大量培养、配备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必须下大决心,花大气力解决。
草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并且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他认为,草案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经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从农村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这样做将有利于少数民族工人阶级队伍的形成和壮大,这也是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事情。
阿沛·阿旺晋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各章都注意体现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原则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区域自治法就是维护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法律。他介绍说,草案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它的上级国家机关,在政治上要保障各民族平等、团结,在经济文化上要加强各民族互助、合作;并且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其他地方要积极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和协作,以利于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草案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教育;同时,强调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要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学习。他说,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各族干部要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普通话和汉文,以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阿沛·阿旺晋美说,为了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草案在序言中指出,要反对两种民族主义,既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在民族自治地方,既要反对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他指出,大汉族主义和大民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的错误思想倾向,都不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但都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讨论的方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来解决。不能把思想认识领域的问题,当成敌我矛盾问题来处理。当然,如果进行背叛和分裂国家的活动,那就是属于另外一种性质的问题了。
阿沛·阿旺晋美在说明中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关于民族关系的各项原则规定,目的是保障各族人民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加强民族的团结和巩固国家的统一,为全国各族人民的最大利益,即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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