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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政经济上采取多种措施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特殊照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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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5-23
第2版()
专栏:

在财政经济上采取多种措施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特殊照顾
新华社北京5月22日电 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国家近几年采取多种措施在财政经济上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了特殊照顾。
对入不敷出的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的省实行了财政补贴政策。1980年,国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以后,对内蒙古、新疆、西藏、广西、宁夏五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三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较多的省实行收入全部留用、支大于收的差额由中央财政补贴的政策,补贴数额一定五年不变,以1979年的四十点一三亿元为基数,每年递增10%。根据这项政策,中央财政对上述八个省、自治区的定额补贴数额由1980年的四十四亿一千四百三十万元增加到1983年的五十六亿六千三百九十万元,其中内蒙古由十一亿六千八百二十万元增加到十五亿二千五百九十九万元;新疆由八亿九千五百四十一万元增加到十一亿二千三百七十八万元;西藏由四亿九千六百零九万元增加到六亿三千九百五十二万元;贵州由五亿二千五百八十万元增加到六亿五千六百四十四万元。
给少数民族地区拨专用资金和补助专款。从1979年到1982年,共拨边境地区基本建设专款和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十二亿多元,其中70%以上用于少数民族地区。支援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根据地、边远地区和经济发展比较慢的地区的发展资金,每年五亿元。从1980年到1983年,国家对上述方面的拨款共二十亿元,其中三分之二用于少数民族地区。
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以后,原来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照顾,继续保留。主要有:
——国家每年按照民族自治地方上年的经济建设事业费、社会文教事业费、行政管理事业费及其他事业费的支出决算数,另加5%的民族机动金。
——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预备费高于一般地区,规定自治区的预备费占当年支出总额的5%,自治州占4%,自治县占3%,分别比一般省、地、县高2%。
——拨出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主要用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生产、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某些特殊开支,每年约五千万元。
对民族贸易给予特殊照顾。国家对边远山区和边远牧区民族贸易企业,在资金、利润、价格上实行三项照顾。规定零售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可占80%;批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可占50%。其余流动资金由银行按低息贷款照顾。民族贸易企业的利润留成比例定为50%,而一般地区纯商业只有27%。对民族地区的主要农牧土特产品,实行最低保护价格;对民族地区需要的主要工业品,实行最高限价(保护价),差额补贴列入省、自治区财政预算,由国家补贴。
对民族自治地方税收方面实行特殊政策。自治区在执行国家税法时,对于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区还可以根据税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制定本自治区的税收办法。如农业税条例、工商税条例、工商所得税试行条例的规定中,均规定可以结合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减税免税办法。
根据国家的规定,自1979年起,对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县(旗)的社队企业免征工商所得税五年,到期如仍有困难,可再给予照顾。国家规定销售给少数民族地区的边销茶(专供某些少数民族喝的茶叶)税率由20%降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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