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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简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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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5-23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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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简介
新华社北京5月22日电 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今天已提交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提交大会的这项法律草案的《序言》,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作出这样的表述: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除序言外,共分七章、六十八条,约七千五百字。七章的内容是:总则;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附则。
草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也可以建立以两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也可以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草案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
草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可以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尽一切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草案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作出了二十八条规定,其中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展边境贸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医疗卫生等事业。
草案说,实践证明,要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努力发展本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尽一切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草案说,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要和全国人民一道,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把祖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为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达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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