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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役法是我国军事制度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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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5-23
第3版()
专栏:

杨得志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新兵役法是我国军事制度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
这个草案较好地处理了三个方面关系:第一,既体现了国防建设的需要,又考虑了国家经济情况的可能;第二,妥善处理了常备军建设同后备力量建设的关系;第三,规定了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问题
新华社北京5月22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杨得志今天在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时指出,颁布新的兵役法,是我国军事制度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们进行现代化国防建设的一件大事。新兵役法颁布以后,一定会得到全国各族人民和全军指战员的热烈拥护。
杨得志说,我国第一部兵役法是1955年颁布的,它对加强我军建设和积蓄后备力量起了重要作用。但近三十年来,我们国家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军队建设有了很大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二大和新宪法对我军和我国后备力量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要把我军建设成为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而且要进一步加强民兵建设,健全预备役制度,为战时实施快速动员打好基础。1955年的兵役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这一新的形势。此外,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我们在兵役工作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需要加以肯定;十年动乱期间被破坏了的规章制度,也需要拨乱反正,予以恢复。因此,对1955年兵役法加以修改是完全必要的。
杨得志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是在1955年兵役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它总结了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的经验,保留了1955年兵役法的长处,也注意了吸取外国好的做法。在讨论和征求意见中,普遍认为这个草案比较符合我国和我军的实际情况。
他说,这个草案较好地处理了三个方面的关系:第一,既体现了国防建设的需要,又考虑了国家经济情况的可能。第二,妥善处理了常备军建设同后备力量建设的关系。第三,在强调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的同时,又适当规定了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问题。
杨得志就草案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了如下说明:
关于我国的兵役制度问题,他说,草案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这是总结我们多年来的经验提出来的,是我国兵役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从多年的实践来看,义务兵役制优点很多,它不仅可以使部队兵员保持年轻力壮,朝气蓬勃,增强部队战斗力,而且可以积蓄强大的训练有素的后备兵员。但随着我军武器装备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需要有一部分技术骨干长期在部队服现役,以便熟练地掌握各种技术装备。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既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它的不足。
他说,民兵是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我国兵员动员的雄厚基础,是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把民兵制度和预备役制度结合起来,有利于加强后备力量建设。
关于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问题,他说,1955年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1965年取消了。草案重新肯定了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这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我军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授予军人军衔,是为了明确军人在军队中的责任,也是军人的一种荣誉。军衔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诸军兵种协同作战和便于国际交往;有利于提高军人的责任心,发挥他们在战斗中和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强军队的组织性、纪律性,从而促进部队正规化建设,提高我军战斗力。
他说,关于军衔等级的设置,草案未作规定,将分别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和士兵服役条例作出规定。实行军衔制度,还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因此,新兵役法颁布后,还不能马上实行。
关于平时征兵和战时兵员动员问题,他说,草案对征兵的规定,基本上是现行的做法,只对缓征的规定作了修改。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缓征,是为了使他们集中精力学习,以利于国家培养人才。维持其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缓征,是为了照顾应征公民家庭的实际困难。唯一劳动力,不是指独子,有的独子,他的父母或家庭其他成员尚有劳动能力,能够维持家庭生活,就不属于缓征对象。
关于士兵服现役期限问题,他说,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从1955年颁布兵役法到现在,有过三次变动。从近三十年来执行的情况看,服役时间过长,对义务兵本人及其家庭都会带来一些实际问题;服役时间太短,不利于保持部队的战斗力。这次修改兵役法,对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作了必要的调整。草案规定,陆军三年,海军、空军四年,部队需要保留的技术兵和基层骨干,采用超期服役或改志愿兵的办法解决。这样,部队兵员既可以得到经常轮换,保持年轻力壮,又可以保留技术兵和基层骨干,增强部队的战斗力。
关于预备役人员和学生的军事训练问题,他说,草案规定,未服过现役的基干民兵,在十八岁到二十岁期间,应参加三十天到四十天的军事训练;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应按照规定参加复习训练;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参加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军事训练。这对于提高他们的军事素质,适应打仗的要求,是十分必要的。他说,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是应尽的义务。为了不过多地影响他们的经济收入,在参训期间给予一定的补贴也是必要的。草案规定,农村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解决;工矿企事业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这个办法,已在全国实行了多年,是可行的。从保卫祖国人人有责的角度来讲,大家平均负担一点,也是应尽的义务,是合理的。他说,对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进行军事训练,也是加强后备力量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杨得志最后说,草案增加了惩处一章,对违反兵役法的行为,规定了处罚的办法。当然,新的兵役法颁布以后,我们仍然要坚持以教育为主,主要依靠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大力宣传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提倡为保卫祖国而献身的精神,使公民自觉地积极地履行兵役义务。但是,对个别违反兵役法而又情节严重的人,有必要给予一定的惩处,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兵役法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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