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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简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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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5-23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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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简介
新华社北京5月22日电 今天提交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规定,我国将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这个草案共有十二章、六十五条,内容包括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惩处和附则。
草案在“总则”中说,这个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的。
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服兵役。
草案将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草案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草案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年满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征集年满十八岁至二十二岁的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也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征集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草案同时规定,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期间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期间,不得征集。
草案关于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的规定有: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两种。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陆军为三年,海军、空军为四年。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超期服现役。超期服现役的期限:陆军一年至二年;海军、空军一年。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五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八年,不超过十二年,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岁。草案还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草案对民兵的任务作了这样的规定:(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草案要求未服过现役的基干民兵,在十八岁到二十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到四十天的军事训练;专业技术民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草案还对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作了若干规定,其中包括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乡、镇的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生活困难的,由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居农村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家居城镇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对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给予鼓励,增发安家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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