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2阅读
  • 0回复

“某”字里边有文章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5-24
第8版()
专栏:

“某”字里边有文章
老 烈
“某”字是个甚么意思?翻翻字典,解释有三;一曰“指人、地、事、物而不直言其名”;二曰“指已失传的人名或时、地”;三曰“自称”。后两种,人们都习惯,例如说“某时某地”,其实就是不知道何时何地,年代久远,失传了。说“某家”,就和自称“老夫”差不多。人人都懂,并无疑问。这第一种就不然,想一想,其中大有文章:为甚么对有的人、地、事物,明明知道,却不直言其名;而对另一人、地、事物,竟又毫不客气地直言不讳?
“由于某种原因……从某种程度看……有某种程度的……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已经领教多年,无非有“某种”难言之隐,或者施用“某种”战法,虚晃一枪,且战且走。这且不论。
当下报刊、材料上更为常见的是:一名“衙内”行凶作恶,其父“某”局长为之设计开脱;一只“偷油老鼠”事发被捕,其上级“某”经理也曾从中渔利;一个“三种人”继续盘踞要职,其领导“某”主任极力包庇掩护。“衙内”、“偷油老鼠”、“三种人”的大名赫然点出来;局长、经理、主任的尊姓悄然“某”了去。似乎依稀可见,隐约可闻,却又朦朦胧胧,不现真面。这是为甚么?假若这“设计开脱”、
“从中渔利”、“包庇掩护”,虽属事出有因,但却查无实据,那就连某局长、某经理、某主任都不须提到,也不应提到,谁违法乱纪谁负责,罪无株连,与他人何干!如果确属实情,赃证俱在,那就应该同样亮出他的真名实姓,是张三便是张三,是李四便是李四,还他一个本来面目。玩个“障眼法”,把他们“某”起来,是何用意?同案犯法,难道有的罪有应得,有的就情有可原;还是这也分级论等,按“职”标价,“小人物”直言其名,“大人物”,以“某”代之?而这“小人物”与“大人物”的界限又是那么不明确,往往在此一地区或下级单位属于应该“某”起来一类的“大人物”,到了彼一地区或上级单位就又变成可以直言其名的“小人物”了。这真是一笔难算的糊涂账。
究其实,这种“某”法,也属枉然,正所谓欲盖弥彰。不“某”还则罢了,越“某”人家越要弄个究竟。何况有的人早已名驰远近,“某”不“某”一样黑。“此地无银三百两”,到底开了谁的玩笑!
若说心慈手软,或者怕他丢丑、见不得人,或者考虑到他以后还要工作,那么试想:他干坏事的时候,可曾有过手软、可曾感到羞愧、可曾想到工作?
整风整党,执行法纪,是一项极端重要、十分严肃的工作。不留情面、无所畏惧,公开地揭露、批判、处理违法乱纪的人和事,更是党性、原则所系,容不得半点温情恕道。连姓名都不让群众见面,遮遮掩掩,严肃处理云云,那就“且待下回分解”了。如此“某”下去,置法纪于何地,又置群众于何地!
“某”字文章应该打住,还是开门见山的好。实事求是,便是坚持真理。自然,有些从大局出发,权衡轻重利害,宜于留有余地的“某”字,亦不可能全废。那是另一回事,这里不说了。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