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阅读
  • 0回复

加速民族地区建设大力培养民族干部 乌兰夫副主席谈如何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5-25
第3版()
专栏:

加速民族地区建设大力培养民族干部
乌兰夫副主席谈如何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
据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 (记者姬斌)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副主席乌兰夫今天在内蒙古自治区代表团讨论会上说,少数民族地区贯彻执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最主要的是要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事业和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工人和技术人才,壮大少数民族工人阶级队伍三件大事。
乌兰夫在讲话中说,这次大会审议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是一件大事,因为这个法是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具体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一些重要问题,所以各族人民非常关注这个法律。
乌兰夫说,我们党早在“七大”以后就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47年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成立了第一个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这个最早成立的自治区,为我们党取得了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经验。1949年第一届全国政协会议上,各族人民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作为一个国策,在共同纲领里确定下来。1952年我们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又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宪法。三十多年来我们推行这一政策,取得了很大成就,保障了国家统一、民族的团结和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我们的民族政策是比较稳当的,是比较得到少数民族赞成的。实践证明,这是成功的政策,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唯一正确的政策。
乌兰夫指出,在推行民族区域自治中也有过教训。五十年代后期出现“左”的思想,开始对自治权尊重不够,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更破坏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贯彻执行。法制不健全,民族区域自治也没有法律保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提出要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考虑到1952年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有许多条文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因此,决定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乌兰夫副主席强调指出,我国民族多,地域广大,情况复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要在实践检验中不断充实、完善、提高。这次提出的自治法草案与过去的民族区域自治纲要相比,应当说是比较具体、比较完善了。但不是所有问题都解决了,特别是现在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有些问题不便马上作出具体规定,还有待于改革后确定。另外,民族区域自治有些理论问题还需要不断探索和认识,在实际工作中还需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
乌兰夫说,今后少数民族地区贯彻执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最主要的是要抓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切实抓好经济工作,加速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当前特别要做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改善人民生活;
第二,要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事业。教育制度也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革,培养少数民族知识分子队伍;
第三,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工人和技术人才,壮大少数民族工人阶级队伍。
乌兰夫副主席说,这是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三件大事,也是改变少数民族地区落后面貌的根本措施。
乌兰夫副主席最后说,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通过后,还有个如何贯彻实施的问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行必严,违法必究,这四句话非常对,一定要这样办。一是要宣传好,对少数民族、汉族都要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知法、懂法,才能守法;二是要切实执行,不打任何折扣;第三要认真监督检查。没有这三条,任何法律都是一纸空文。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