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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分组继续审议两个法律草案时认为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 兵役法是部牵涉每个公民义务和利益的大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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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5-26
第4版()
专栏:

人大代表分组继续审议两个法律草案时认为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
兵役法是部牵涉每个公民义务和利益的大法
新华社北京5月25日电 出席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代表今天继续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各族代表在讨论中畅所欲言,发表了许多很好的意见。
许多代表在发言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贯穿了四项基本原则的精神。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建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我们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的根本指导思想。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各族人民的翻身解放,就不可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只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紧密团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家庭之中,才能保证各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成功。云南省有二十多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近一千万,出席这次会议的八十七名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有四十六名。这个省代表团的代表在讨论中认为,贯彻民族区域自治,一定要处理好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处理好自力更生和国家帮助的关系,处理好自治区域内各民族的关系。彝族全国人大代表金古五斤说,民族区域自治立了法,我们感到责任更重了。我们一定要贯彻好这个法,为各族人民的幸福和祖国的强盛作出贡献。
在广西代表团的分组讨论会上,代表们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中强调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强调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等规定,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他们表示,将根据即将通过的这部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权利,发挥广西幅员广大、水力资源丰富等优势,使广西的经济迅速地发展起来。广西民族学院副教授周飞雄代表说,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有十多处提到加强民族智力投资和智力开发,培养少数民族知识分子,这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事业落后状况,具有重要的意义。
解放军代表团各小组今天采取逐章念、逐条议的办法,认真审议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各组代表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既能保障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能保障民族的团结、国家的统一和独立。他们表示拥护这部大法。来自西藏、新疆、内蒙古、云南等地的军队代表,都表示要发扬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尊重兄弟民族人民,尊重当地民族区域自治政府,全心全意为少数民族人民服务。
一些少数民族代表在审议中对这部法律草案中的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内蒙古大学教授清格尔泰代表说,这一款中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小学,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这不太符合实际情况。在内蒙古,以蒙古族为例,不仅是小学,而且中学和大学的一些专业,已经完全使用蒙古语授课。清格尔泰代表建议,将这一款改为“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各级各类学校,可以根据需要与可能,重视使用本民族语言授课。”他说,规定灵活一些,可能更符合实际情况。
据了解,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正连续召开会议,结合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结果将报请大会主席团审议。
新华社北京5月25日电 出席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代表今天继续审议兵役法(修改草案)。代表们表示,这是一部关系到国防建设、牵涉到每个公民的义务和利益的重要大法,一定要认真讨论,使之更加完善。
江苏代表刘瑞龙说,为保卫四化建设,我们要时刻作好反侵略战争的准备。制定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备的兵役法,就是重要的准备。革命烈士刘胡兰的母亲胡文秀,这两天一直认真阅读兵役法修改草案。她说,草案的规定很合俺的心愿。她联系当年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我们取得胜利的事实说,没有一支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今天的好光景。现在我们搞四化,把兵役法制定好,把人民军队建设好很重要。
来自新疆、西藏等边疆地区的代表在审议兵役法修改草案时指出,边疆人民把建设边疆、保卫祖国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兵役法公布以后,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在加强民族团结的同时,加强军民、军政团结。
河北、湖南、甘肃等省的代表指出,制定和执行兵役法不光是解放军的事,也是全国人民的事;有许多工作需要地方去做。湖南代表陈彰嘉说,对现役军人和军人家属的优待工作就需要地方去做。有人认为这样做加重了群众负担,这种看法是不对的。保卫祖国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未服现役的公民,帮助解决现役军人家属的生活困难,增加一点点经济负担是应该的。来自河北省太行山区涞源县的王明启代表说,我们革命老根据地有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对烈军属一向注意照顾,在我们这里,一人服兵役,全家都光荣,政治上光荣,经济生活上也有保障。人家出人为我们保卫祖国,我们照顾好他们的家属,是完全应该的。
不少代表在审议兵役法修改草案时提出了一些补充修改建议。上海代表汪万里、蔡秀玲提出,兵役法修改草案只规定征兵的年龄、身体条件,对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质未作明确的规定,建议中央军委和国防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语言学家吕叔湘代表对兵役法修改草案第二十六条中的二、三、四、五款的用辞提出了意见。他说,这四款的开头都用“确定”一词,究竟由谁来确定不清楚,应增加主语。
许多代表还建议,在兵役法正式通过和颁布以后,应该做好宣传工作,力求做到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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