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2阅读
  • 0回复

苍蝇是怎样变成大象的——一起可以不发生的上访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5-26
第5版()
专栏:调查汇报

编者按:甘肃省天水师范专科学校毕业生、天水柴油机厂女工谢诚,为个人受欺压、迫害事,1981年以来,先后到中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上访,并两次到本报申诉她受的冤屈。不久,她受丈夫和婆母虐待的问题,法院依法作了处理;她在工厂受到压制和打击的问题,由于工厂领导和有关人员抵制甘肃省委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指示,一直不得解决,是非不清,责任不明,给谢诚个人和有关领导机关带来沉重的负担。这是为什么?很值得人们深思。由于这起案件有一定代表性,本报派出记者作了调查,现将部分情况介绍如下。
苍蝇是怎样变成大象的
——一起可以不发生的上访
本报记者 刘宾雁 郑红深
微 型 奇 案
本来是一起很小很小的民事纠纷:甘肃省天水柴油机厂女工谢诚和本厂女工李秀珍打了一次架。谁能想到,它竟演变成一个持续八年解决不了的难案,惊动了地委、省委和中央好几个部门。党的机关为此耗掉了几百个工作日和数以万元计的经费;上访者本人谢诚呢,则牺牲了个人幸福、健康和青春年华,处境反而更困难了。那么,难道这是一场愚人自讨苦吃的游戏吗?
当然不是。这不过是由特殊的历史条件造成、在新时期早该收场却仍在上演的一场悲剧而已。
1976年1月8日发生的那起冲突本身,就有点蹊跷。女工杨瑞英的小妹哭个不停,与杨要好的谢诚哄她,说:“芳芳,看你把脸吊下来象个啥?难看死了,象个屁股蛋儿,不心疼(不招人喜欢)。你笑开了就心疼,笑!”就这么一句话,竟引起刚进屋的李秀珍的猜疑,说是“指鸡骂狗”,过来问罪,大打出手。
事情虽小,却包藏着许多疑窦。首先,谢与李毫无交往,那李秀珍为何如此多疑,打起人来那么凶狠呢?其次,第一个来到打架现场的干部、民兵小分队副队长薛德基,为什么不问青红皂白就把被打倒在床上、伤势不轻的谢诚狠狠训斥一顿,让她写检讨,却轻轻放过了显然是占了便宜的李秀珍?还有,唯一见证人杨瑞英为何八次请她出证都守口如瓶?她怕的是什么呢?
未来八年的纠葛,在这里已经隐隐显露出影子。这些不同寻常的迹象,已经表明这不是一起寻常的打架事件。事态的发展将不断提醒人们:在这起民事纠纷之中,有政治因素介入。可惜这一点不是被有些人故意掩盖了,就是被一些好心的同志忽略了。
五个月以后,这两位女工又发生了第二次“武斗”。如果说第一次事件无人出证,这第二次却同时有两个人目睹了实况,并且不听劝阻,自愿出证。工人王仁礼和刘白基看到的是:“……走到水房旁时,见化验室的一个女的(谢诚)拿着一把扫把从水房走出来,这时我们忽听门响,从水房的对过房子出来一个女同志
(李秀珍),就把化验室的女同志衣领抓住,紧接着就是一巴掌打在那人脸上……”
怪的是这两位目睹者的证言不足为凭,工厂非要相信打架开始时并不在场的三个女工的证言不可。那证言先后改了两次,到第三稿,才终于写出取证人所需要的情节:“从打架的迹象看,是谢闯入李的宿舍,而且拿了扫帚打引起的,再由房内打到房外……”证言是由别人起草的,签名人只剩下一个——金××。
苦酒是怎样酿造出来的
原来那李秀珍是个特殊人物。她调到天水柴油机厂来,是她在省知青办当负责人的舅舅和省机械局的劳资处长向厂党委书记王牧磊“推荐”和要求照顾的。她原是研磨工,为了弄到好工种,她足足等了九个月没有工作,工资照发,当上了描图员。而谢诚,则曾因一次不肯让出自己的工种的事,得罪过王牧磊。
谢诚被打伤后,多次找党委书记王牧磊请求主持公道;为请事假也向王书记哀求过;后来被扣发工资,找的又是王牧磊。王书记自始至终坚定地站在李秀珍一方,对谢诚不是破口大骂,就是严词拒绝。有些事本来不必找王牧磊,但起先同情谢诚、批准她要求的人,后来态度大变,都说:“你的事我做不了主,你得找王书记。”谢诚治伤医病,工厂说医院的证明是假的,还派人到医院迫使医生不开证明;交上病假条仍记她旷工;医院介绍去兰州治疗,工厂不许她报销;她请事假也请不准;理应病休六个月转劳保工资,她才四个月就给转了……
那正是在“革命”和“阶级斗争”口号掩盖下不以良心泯灭为耻的十年内乱时期。一个弱女子陷入困境,便成了小人们刁难弱者、取悦强者以提高自己的一个机会。执掌“专政”大权、受权处理谢诚问题的人,更进而想趁机占点便宜,挨了耳光,便在她的命运上狠狠踩上一脚。
最早发现这种特异情况的,是1976年11月天水地委派去调查的李改顺同志。他回忆当时的情况说:“我们接触的人,没有一个说谢诚好的,没有一个说李秀珍不对的;人人不敢和谢诚接近。不应寻不是的,厂里寻她不是。我们觉得太过分了,告诉党委不应歧视她,不能讽刺挖苦,冷言冷语,女娃娃是受不了的。”
省委调查组和中央有关部门也多次指出,天水柴油机厂领导在处理谢、李冲突上是“不公正的”,“偏袒一方的”,“轻率的”,“不及时的”,认为这是造成问题长期拖延和谢诚上访的主要原因。
这种错误应该属于什么性质呢?谢诚说:是打击迫害,或打击报复。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关于“报复陷害罪”的规定,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包括非法克扣工资在内)。1976年8月,谢诚向天水地委第一次提出申诉,天水地革委副主任对王牧磊表示,厂党委对谢诚打架问题的处理不公正,应该纠正。于是王牧磊就对武保科科长周进祥作了指示,周进祥又据此对民兵小分队队长辛国斗作了布置,辛国斗便召集了9月30日的会议,迫使谢诚承认她是两次打架的肇事者,谢不服,但还是正式宣布了:第一次打架是谢诚“指桑骂槐”引起的;第二次,是谢诚“蓄意报复”。这就是王牧磊亲自主持下纠正对谢诚“不公正”的结果。对于地委调查后的三项指示——补发工资,允许治病和正确对待谢诚,王牧磊也拒绝执行。
这算是什么行为呢?即使够不上“报复陷害罪”,恐怕也相距不远了。
患的是“有恃无恐症”
不幸往往是会下仔儿的。谢诚在工厂遭到肉体上、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损害以后,又发生了家庭悲剧。精神刺激和扣发工资造成的挨饿,导致她流产;医生预言她可能风瘫;她腹部出现一个肿块,疑是癌肿。这些使本来就虐待她的丈夫和婆母打定主意逼她离婚,于是就不断毒打她,寒冬夜里剥光衣服把她推到门外,甚至夺走她从工厂借来到外地治病的钱……。谢诚无奈,只好诉诸法院。虐待案的审理证实谢诚申诉完全属实,谢诚胜诉,丈夫王仁圻被判处五年徒刑。这桩纠纷,比打架事件还要复杂些,却较快地查明了是非,作出公正的判决。同谢诚在厂里那起延续八年仍是非不清、处理不公的争端相对照,不能不发人深思。
看来,尽管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法治还是要比人治强。
从1976年起,八年来,地、省、中央有关领导机关凡受理过谢诚申诉的,无不对天水柴油机厂领导做过这样的指示:厂党委要改变对谢诚和打架事件的态度;要对职工群众做工作,改变某些人的偏见,使谢诚有一个可以感到温暖的环境。八年了,改变没有呢?没有。一些干部一方面隐瞒谢诚问题的真相,同时在群众中挑拨和散布对谢诚的不满。更有甚者,他们还要堵死谢诚面前的每一条路,印发了个《对谢诚屡次进京上访所缺乏事实根据的申诉意见》,广为散发,不但给中央及有关各单位,甚至连北京市崇文区接待站也送了材料。材料中有不少不实之词,诡称谢诚的问题早已解决,指责谢诚的反映是“纯属诬告”。
随着上访时间的延长,谢诚的疾病加剧了;负债增多了;年迈老母无力赡养。在王仁圻虐待谢诚期间,王所在的工厂全力做他的后盾,谢诚则孤立无援,她的工厂不仅不保护她,反而找王仁圻来说谢诚的坏话,促使王更加肆无忌惮地虐待妻子。直至今日,这些人仍然毫无悔愧之意,反倒当着省委调查组的面公然叫嚷:“谢诚是中央和省委惯坏的!中央、国务院到省委,都听谢诚使唤,由她指挥。”
中共甘肃省委副书记刘冰同志,几次亲自过问谢诚一案。甘肃省委信访室的领导和同志们对于受害者谢诚,长期以来是给予很大同情和帮助的,为解决她的问题也确实付出了很大力量。但他们手中权力有限,没有一个象法律那样的武器来明断是非,执行惩处,往往还受不到应有的尊重,甚至遭到抵制。在一个党风严重不正的单位面前,他们的工作只能事倍功半,甚至无能为力。八年前,地委的李改顺“只能采取调和的办法”,现在的调查组仍然只能“调和”。例如,基本查明了两次打架的真相,但在调查结论上却不得不使用这样暧昧的语言:“两次打架的主要责任不能完全由谢诚来负。”这是什么意思?不是半斤八两,对李秀珍也可以套用吗?对于王牧磊应负的责任,后来的调查结论反而倒退了。
看看天水柴油机厂(现已合并为海林轴承厂)的现状,就会明白调查组的难处了。“四人帮”时期民兵小分队队长、处理谢李事件的主要人物辛国斗,对于他在谢诚问题上的过错不仅毫无悔愧之心,还扬言要追究谢诚的“诬告”罪。李秀珍所在的车间负责人王文正,仍然认为地委不应过问,谢诚不该“告”领导,李秀珍有理,谢诚无理。这些人知道说谎不受罚,所以敢于歪曲早已查明甚至纠正了的事实,王文正敢说“谢诚的工资没有扣一文”;检验科的阎作相敢说“谢诚打架后一直正常上班,没有休息”。八年前给谢诚开过“头疼、右脚软组织扭伤、瘀血,休假两天”证明的厂医左润生敢说“谢诚打架后,说话干啥好着呢,不是脑震荡,也没有说头昏头痛”;可在同一次证言中他又承认“给她开了三溴片、索密痛、四环素等镇静、消炎药”。
也有人过于热心,考虑不周,结果帮了倒忙,说:“谢诚那点小事算个啥,厂子里受迫害、受打击的人多着哩!”
并非无药可医
我国政治生活近几年毕竟有了好转,所以,第三次调查时还是有人说了些实话。一位技术干部说:“提起王牧磊,头皮都发麻。这人阴险毒辣。‘文革’中王牧磊搞了很多坏事情,被迫害的大有人在。”一位车间党支部书记说:“王牧磊作风不正,用人、提拔人得是吹捧他的。先是拉你;不听他的,就打。王牧磊要打击报复谢诚,不须亲自动手,靠他下边那些人就行了。”
悲莫大于不公。这些年驱使谢诚上访的,就是一个“冤”字。在街上见到七八岁的孩子,她就会想,若是不流产,自己的孩子也该这么大了。她现在是三十几岁的人了,连个家都没有……她究竟犯了什么罪,要受这许多折磨?她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不是应受到国家的保护吗?
目前,甘肃省委正在解决谢诚的问题。但对于我们来说,更重要的还是:区区小事,何以竟拖延八年不得解决,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不成比例的损失?根源何在?一些党员干部可以践踏党纪国法、追随顶头上司而不被追究责任;可以坚持错误不改,提供歪曲事实的证言而不受惩处。岂止如此,他们还可以散布对上级党委的不满,还要追究受害者的法律责任呢!
看来,对于这些人和这一类行为,还应该有更细一点的立法。比如,除了追究政治和法律上的责任(现在不很明确)以外,是否也可以让这种人分担一些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呢?那些不肯查明案情就妄作结论的,那些随意扣人工资的,那些放着真证不理制造假证的,那些至今还在歪曲实情陷害无辜的,让他们都来分享一下谢诚八年上访生活的“甜头”,不是很好吗?总之,对于那些手中有权,顶着不办,坚持错误而有恃无恐的人,总得有点有力的制约办法。否则,公民的合法权利就得不到保障,谢诚式的事件就会继续出现,苍蝇将仍然会成长为大象,后患无穷!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