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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天翔在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 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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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5-27
第2版()
专栏:

郑天翔在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
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今天在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近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地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在各项审判工作中,特别是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取得了显著成绩。
郑天翔首先谈到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他说,在这场斗争中,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了一批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放火犯、爆炸犯、重大盗窃犯、重大流氓犯、拐卖人口犯等等,与公安、检察、司法各部门密切配合,为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进行了紧张的、有成效的工作。他说,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还继续贯彻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依法严惩了一批贪污、受贿、走私等犯罪分子。
他说,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坚定地贯彻了如下各项方针、政策和原则:
一、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和积极的配合。这场斗争已经取得了很大效果,主要表现在:第一,刑事发案数明显下降。据公安部统计,今年一季度全国刑事案件的发案数,比去年同期下降了33.2%。第二,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第三,社会风气明显好转。第四,推动了法制建设。人民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在斗争中严格依法办事,使我国的刑事法律得到进一步的贯彻执行。人民群众增强了法制观念,提高了遵法守法的自觉性。第五,推动了企业整顿,保障了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了生产。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对于犯罪的基本事实,坚持查证清楚,并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决不草率作出判决。对已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惩处,决不放纵;对未构成犯罪的,坚决不判,决不冤枉无辜。
三、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区别对待的政策。对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对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依法从宽判处。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继续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促使和帮助有关单位和家长落实帮教措施。
四、坚决执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不管是什么人,凡是触犯国家刑律的,就依法惩处,该定什么罪就定什么罪,该处以什么刑罚就处以什么刑罚,决不因他们的社会地位和职务等的不同而予以轻纵或重处。不管是什么人,都不允许包庇、袒护犯罪分子。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综合治理。通过组织公开审判、公开宣判、举办打击刑事犯罪展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郑天翔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集中力量进行刑事审判工作的同时,还努力做好其他各项审判工作。他简要介绍了其他审判工作特别是经济审判工作的情况。
他说,经济审判工作是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新任务。人民法院从1979年下半年起逐步建立了经济审判组织,开展了经济审判工作。截至198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除个别边远地区外)和87%的基层人民法院都已建立了经济审判庭。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要继续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条约、协定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秉公处理,保护国家、集体、个人以及华侨和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他说,民事审判工作历来是人民法院的一项繁重任务。民事案件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生产直接、间接相联系,与千家万户的权益相联系。由于案件得到了正确的解决,维护了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保障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权益。
郑天翔还谈到了处理申诉信访的工作。他最后指出,近一年来,人民法院在各项审判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也还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少数刑事案件办得粗糙,有的定罪量刑不准;有些案件的审判执行程序法不够严格;有些法律文书质量不高。在民事审判、经济审判和处理申诉信访工作方面,对一些案件处理不及时,甚至造成积压。他说,对以上问题,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实事求是的精神,已经采取措施解决或正在解决。对已判决的案件,一经发现并经过查证确实判错了的,坚决纠正,决不将错就错。对经过查证,确实判对了的,就必须坚持,决不受任何干扰。人民法院必须对宪法和法律、对人民高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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