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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武装力量 促进国防建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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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5-28
第2版()
专栏:

加强武装力量 促进国防建设
兵役法(修改草案)具有中国特色
广东代表寇庆延、李建安等说,兵役法(修改草案)是总结了我国近三十年的经验,根据党的十二大和新宪法确定的总目标、总任务结合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吸取了外国好的做法而修订的,比第一部兵役法更加完善,具有中国特色。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武装力量,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这是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保证。
保障我国长治久安的重要法律
江苏代表刘瑞龙说,兵役法(修改草案)是保障我国长治久安的一个重要法律。在我国今后四化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外敌的侵犯,我们不能高枕无忧。一旦外敌侵犯,要打败它、战胜它,最可靠的是要加强国防建设。兵役法的修订,有利于加强国防建设,抵御外来侵略。兵役法(修改草案)体现了改革精神
湖南代表陈彰嘉、文于一说,兵役法(修改草案)体现了改革的精神,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兵役法(修改草案)既强调正规军建设,又强调寓兵于民,对加强国防力量的建设起了保证作用。要通过对兵役法的贯彻实施,使全社会更加尊重我们的军队,使军队成为保卫和建设祖国的钢铁长城。
黑龙江代表鲁光、姜圣阶说,兵役法(修改草案)是我国兵役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体现了“寓兵于民”的精神。兵役法(修改草案)的三个重要特点
广西代表周飞雄(壮族)、班秀文(壮族)等说,兵役法(修改草案)有几个重要特点:一是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能够适应未来反侵略战争的需要;二是实行军衔制度,有利于提高军人的责任心、组织性和纪律性,促进部队正规化的建设,提高我军的战斗力;三是重申对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进行军事训练,是加强后备力量建设的一个重要措施。学生通过军事训练,可以增强组织纪律性,扩大知识领域,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兵役法(修改草案)对武警部队是很大鼓舞
安徽代表任天华说,修改兵役法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是一名武装民警战士,听了很高兴。兵役法修改草案既体现了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又考虑了国家经济状况的可能,妥善地处理了常备军建设同后备力量建设的关系,强调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的同时,又规定了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问题,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军队的关怀。
江苏代表王超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兵役问题列入了兵役法(修改草案),这对武装警察部队是个很大的鼓舞。现在有些武装警察战士思想有顾虑,担心待遇会低于解放军。兵役法(修改草案)把武装警察部队列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这对加强武装警察部队建设,提高战斗力,将起重大作用。
恢复军銜制很必要
广东代表陈林裕、孟昭兴等说,恢复军衔制很必要。它有利于维护军队的威严,加强组织纪律性,明确职责,加强指挥作战,并有利于国际交往。兵役法
(修改草案)对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役军人的安置等问题都作了规定。今后征兵工作和复员安置、拥军优属等都有法可依了。兵役法通过后要大力宣传,使全国人民居安思危,关心和支持国防现代化建设。
把民兵组织好、建设好
黑龙江代表王英利说,民兵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现在民兵既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又维护社会治安,一旦发生战争,又可大量补充兵源,我们一定按兵役法把民兵组织好、建设好。
征兵要注意政治质量
上海代表汪万里、蔡秀玲说,兵役法修改草案只规定征兵的年龄、身体条件,对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质没作明确的规定。过去在征兵时一度忽视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质,使一些不合格的人进入部队,这就影响了现役军人的素质和部队的战斗力。建议中央军委和国防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江西代表蔡若虹说,对应征人员不但要有年龄上的规定,在思想、品德上也要有严格要求,要在兵役法上专门写上一条。
地方要办学校培训退役军人
北京代表倪志福、白介夫等提出,兵役法通过后应有相应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加以贯彻。如战士的文化技术学习问题。现在北京每年要安置一万多复员军人,由于文化低,没有一定的专长,很不好安置。可以规定地方要办各种技工学校,招收退役军人,允许年龄大些,学制不要太长。有的国家规定,在军人退役前进行半年职业训练,这个办法也可以参考。
多想办法安置好退役军人
四川代表聂荣贵、何郝炬等建议,在实施兵役法时,认真考虑地方招工、用人制度的改革和对领导班子的四化要求等实际情况,多想一些办法培训现役军人。例如:退役前,军队同地方协作,根据需要,组织培训,然后分配。军队培养军地两用干部,除注意科学文化技术外,还应对提干作出年龄的规定。
部队应对转业干部进行文化技术培训
江苏代表孙颔、朱思明等提出,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是很必要的。建议部队对转业干部进行文化技术培训,使他们有一技之长,便于地方按他们的专长分配工作。团以下退役军官年龄一般较轻,军队应建立退役前军官职业训练机构,根据各人的特长进行专业训练,以适应转业到地方工作的需要。
做好兵役法的宣传工作
河南代表赵文甫、赵凤羽等说,兵役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依法办事。河南历来是重要兵源基地之一,因此,兵役法通过后,首先要做好宣传工作。其次要切实搞好征兵、退伍等各项具体工作。第三要进一步加强民兵建设。第四要努力做好后勤工作。
对兵役法(修改草案)的意见
解放军代表符志洛等建议,兵役法修改草案总则第七条增加建设祖国的内容,可改为“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积极参加祖国建设,随时为保卫祖国,维护世界和平而战斗。”
解放军代表高锐、杨国宇说,第四十三条应增加进行国防教育的内容。因为通过训练,不仅要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更要树立热爱祖国,保卫祖国,随时为祖国献身的思想。
江苏代表张福英说,军人待遇上也存在吃“大锅饭”的现象,对在边疆、海岛、高寒、高山等生活、工作条件特别艰苦地方服役的部队,应提高他们的待遇。这些地方的军官、战士转业、退伍时,应给予照顾。建议部队对此加以改革。
江苏代表管君翔提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于管理体制不同,兵役工作上有些方面与解放军也不一样。例如服役年限多少,是否实行军衔制、预备役等等,建议将第六十三条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兵役问题,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专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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