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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淳一代表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 报告兵役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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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5-30
第4版()
专栏:

项淳一代表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
报告兵役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
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今天在向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报告法律委员会对兵役法修改草案的审议结果时说,代表们在审议兵役法修改草案时认为,这个草案总结了我国多年来兵役工作的经验,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兵役制度,加强武装力量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具有重要意义:
项淳一说,代表们对这个修改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召开了两次会议,对修改草案进行审议,基本上同意这个修改草案,并对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修改草案第十六条中规定“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期间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期间,不得征集。”文字表述不够清楚,因此,将这一条修改为:“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二、有些代表提出在修改草案第二十条关于士兵退出现役的规定中,增加规定因本人不适合服现役或者因家庭缺乏劳动力有特殊困难的,应批准退出现役。因此,将这一条修改为:“士兵服现役期满,应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三、有的代表提出,修改草案第五十三条“……不能安排工作的,按照规定发给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的规定不确切,因为不论是否安排工作都要发残废抚恤金,只是对不能安排工作的多发一些。因此,将这一规定修改为:“……不能安排工作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四、有的代表提出,修改草案第六十一条对拒绝、逃避兵役义务的,只规定由基层人民政府责令其履行兵役义务,不够有力。建议修改为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因此,将本款中的“基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履行兵役义务,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要保证执行。”修改为:“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删去“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要保证执行”的规定。
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建议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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