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9阅读
  • 0回复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 上海等六个海事法院今日成立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6-01
第4版()
专栏: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
上海等六个海事法院今日成立
新华社北京电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上海、天津、广州、青岛、大连和武汉六个海事法院于6月1日正式成立,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海事法院是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为适应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行使我国司法管辖权而建立的专门法院。它通过审判活动,维护我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同时保护我国和外国诉讼当事人正当、合法的经济权益。这是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对外开放政策顺利执行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是: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它受理的我国公民、企业、组织之间,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与我国公民、我国企业、我国组织之间,外国人、企业、组织之间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污染我国海洋环境的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其他案件。
海事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同级,设海事审判庭和海商审判庭,审理国内和涉外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其上诉审法院为所在省、市高级人民法院。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