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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暂行实施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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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2-17
第3版()
专栏:

  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暂行实施办法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二月十日颁发)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举办工农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的指示”制定之。
第二条 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的任务是:招收具有初步阅读能力的工农干部,施以相当于完全小学程度的教育,毕业之后由其原来机关分配工作,或升入工农速成中学或其他干部学校继续学习。
第三条 凡年在十八岁以上的工农干部,参加革命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相当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志愿学习者,不分性别,经考试及格,均得入学。
第四条 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的教育方法,须贯彻理论与实际一致的原则,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力求切合国家建设的需要与工农干部的特点和要求。
第二章 学制、课程、教学计划
第五条 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修业期限,暂定为两年,必要时得延长或缩短之。
第六条 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须制定考试、升级、奖惩、毕业等制度。修业期满,成绩及格者,准予毕业,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条 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的课程为:国语、算术、自然、地理、历史、政治、体育、音乐。
第八条 少数民族地区的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得用本民族语文进行教学。
第九条 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的教学计划暂定如下:说明:1、实际授课时数每学年以四○周计算。
2、各科讲授时数与自习时数的比例:国语、自然、地理、历史、政治均为一比一,算术为一比二。
3、国语课每周授课时间分配: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讲授十二小时,书法二小时,写作二小时。第二学期,讲授九小时,书法一小时,写作二小时。第二学年,讲授八小时,写作二小时。
4、历史教学时数分配:本国古代史二○小时,本国近代史八○小时,世界近代革命运动史二○小时。
5、地理教学时数分配:本国地理八○小时(自然地理二○小时,政治地理二○小时、经济地理四○小时),世界地理四○小时。
6、自然课包括自然和生理卫生常识,教学时数分配:自然一六○小时,生理卫生四○小时。
7、各科授课时数及科目排列,各地可斟酌实际情形略予变更,但须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
第三章 组织、编制、会议
第十条 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采校长负责制,设校长一人,领导全校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委任之,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设教导主任及总务主任各一人(必要时得设副职),对校长负责,分别主持全校教导及总务工作。其人选由校长提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委任之。
第十二条 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应按文化程度,并适当照顾年龄、性别等条件,进行编班,每班以四十人为标准。
第十三条 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工作人员编制:
1、教员:四个班设十人,四班以上每班增设二人。
2、职员:四个班设九人(校长教导主任共二人,总务主任一人,一般职员六人)。
3、工友:四个班设三人。
4、四个班以上者每增一班增设职员工友共一人。
5、校医:每十个班设一人(不满十班者可酌设特约校医或护士)。
6、包干制学校炊事员不在编制之内,供给制学校每四十个学生可增设炊事员一人。
7、凡有暖气设备之学校,在冬季可酌雇锅炉夫若干人。
8、中央及各大行政区实验性之学校可视实际需要酌添工作人员。
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员工编制比例表:
班数教职员工数学生与员工数比例
3 21 1∶5.7
4 25 6.4
5 29 6.9
6 33 7.2
7 37 7.5
8 41 7.8
9 45 8
1049 8.1
1153 8.3
1257 8.4
1361 8.5
1465 8.6
1569 8.7
1673 8.7
1777 8.8
1881 8.8
1985 8.9
2089 9
第十四条 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在校长领导下举行校务会议、教导会议及总务会议。
第四章 设置领导
第十五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工厂、人民团体,均得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举办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或补习班;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干部学校,均得附设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或补习班,但须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请准备案,并接受其领导。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各省(行署)、市人民政府直接举办之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其经费列入各该大行政区、省(行署)、市教育事业费预算内开支报销。
第十七条 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经费开支标准另定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批准,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颁布施行。(附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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