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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防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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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6-08
第7版()
专栏:

我国国防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法
何正文
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确定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兵役制度。新兵役法的颁布,反映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兵役工作在党的正确路线指引下,拨乱反正和进行改革的成果,标志着我国国防建设走上了一个新的阶段。它对提高广大人民的国防观念,进一步加强人民军队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做好反侵略战争的准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把我军建设成为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这是新的历史时期我军建设的总方针。新兵役法适应了我军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军队现代化的主要标志是武器装备的现代化。但是,要使现代化的武器转化为战斗力,必须与熟练掌握现代化武器装备的人相结合,与先进的军事思想相结合。没有勇敢和富于牺牲精神的人,没有具有一定军事素养和科学文化知识的人去驾驭,即使是最先进最尖端的武器,也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兵役法对士兵的征集和退伍,对军官的服役和退役,作出相应的规定,这就保障了现代化军队建设所需人员的来源和条件。
兵役法规定,我国的现役是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这是新兵役法的一个显著特点。确定以义务兵役制为我国兵役制度的基本形式,这是因为它是经过多年实践所证明了的一种优良的军事制度。实行义务兵役制,通过定期征兵和退伍,每年征集一定数量的优秀青年到军队中服现役,可以使部队的兵员得以经常轮换更新,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同时每年又有一批经过严格训练和锻炼的士兵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不断为国防建设积蓄强大的后备兵员。但是,义务兵役制的不足之处,是士兵服役周期较短,在现代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情况下,已不能完全满足军队建设的需要。在义务兵役制的基础上,兼行志愿兵役制,从义务兵中选留少量的技术骨干改为志愿兵,继续留队服现役,这就弥补了义务兵役制的不足,解决了现代化军队建设所需要的技术骨干的问题。
改革干部工作制度,尽快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是加强人民军队现代化建设所面临的一个至为紧迫的任务。在革命战争年代,乃至建国以来,我军干部的来源,主要是依靠从优秀战士中直接选拔。然而在我军武器装备不断更新,诸军兵种合成军队建设不断加强的新形势下,仍然沿用过去的老办法显然已不能满足需要了。新兵役法就是从加强我军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出发,强调平时现役军官的补充,必须经过院校的培训,并对军事院校在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以及对高等院校学生实施军事训练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从而为我军实行新的干部工作制度,提高干部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组织指挥能力,加强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证。
新兵役法还规定了恢复我军的军衔制度。授予军人军衔,不仅有利于提高部队的军政素质,增强部队的组织性、纪律性,振奋军威,鼓舞士气,提高战斗力;更重要的是为了适应未来反侵略战争的需要,正确地组织实施大规模的复杂的诸军兵种联合作战指挥。恢复军衔制度,这也是建设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一项重要措施。
加强后备力量建设,提高战时快速动员能力,这是建设现代化国防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新兵役法从加强民兵建设,完善预备役制度,到实施战时兵员动员,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由于最新科学技术广泛运用于军事,现代战争不仅突然性空前增大,而且其规模和消耗也将超过以往任何战争。后备力量建设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危和存亡,是一个重要的战略问题,必须切实搞好。
按照新兵役法的规定,我国在后备力量建设方面,实行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就是说,既要坚持传统的民兵制度,又要建立和完善预备役制度。这样,才能适应未来反侵略战争中开展人民战争的需要,也有助于解决战时兵员动员所需要的技术兵员。民兵是我国武装力量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又要成为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这是总结了我国后备力量建设的历史经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来的,它体现了我国后备力量建设的特点,也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增强我国国防力量的重要措施。民兵历来是我国兵员动员的基础,具有参军的光荣传统。从这方面讲,它同预备役的性质是一致的,因而两者结合起来是完全必要的。它可以通过民兵组织把绝大多数的预备役人员编组起来、管理起来,使之成为有组织、有装备、又经过一定军事训练的强大的后备力量。如果说我国的后备力量体制具有中国的特点,这就是重要的标志之一。
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新兵役法根据宪法确定的原则,具体地规定了公民在兵役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包括必须随时响应征召到人民军队中服现役,编入民兵组织或经过登记服预备役,在校学生接受军事训练,以及在优抚方面必须承担的义务等。这些规定,目的就是为了加强我国兵役方面的法制,使广大人民牢固树立依法服兵役的观念,自觉参加或积极支援国防建设,从思想上为建设强大的国防奠定基础。
在我们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是建立在公民自觉遵守基础之上的。兵役法同我国其他法律一样,只有当它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时,才能充分发挥它的威力。兵役法是进行国防教育的一个最实际的教材。我们要充分运用这一有力的思想武器,对全国人民、特别是广大青年进行深入的热爱祖国、保卫祖国的教育。要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够懂得国家的安危,民族的存亡,同自身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都能够自觉地履行各自应尽的兵役义务,在不同的岗位上为国防事业贡献力量。同时,对个别违反规定,逃避兵役的行为,要进行必要的批评和教育,严重的要绳之以法,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国防建设必须以经济建设为基础。新兵役法本着这一精神,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对革命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以及对民兵、预备役人员在集训期间的误工补贴等方面,作出原则规定。这既是国防建设的需要,也是同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形势相适应的。兵役法是国家的一个基本法,是建设现代化国防的有力武器。它涉及全国和全军的各个部门,关系到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全国各条战线、各个部门、各个系统,都有义务和责任保证兵役法的贯彻实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希望通过各种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个广泛的宣传活动,使兵役法的基本精神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便进一步激励和发扬我国人民的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为加强我国国防现代化建设,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而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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