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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谈实行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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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6-08
第7版()
专栏:

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
——谈实行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
曹宇光
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这是我国国防现代化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加强我军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兵役法在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方面,确定实行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既要坚持和继承传统的民兵制度,又要建立健全预备役制度,使后备力量建设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实行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总结我国三十年来后备力量建设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三十年来,我们的后备力量建设,成绩是显著的。但是,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加之缺乏经验,工作上曾有过曲折。主要是在对待民兵制度和预备役制度这两者的关系上,顾此失彼,处理得不够恰当,致使后备力量建设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未能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与现代战争的要求不相适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认真总结了过去的经验,对全国民兵组织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并提出了把民兵制度和预备役制度结合起来的方针。实践证明,这样做符合我国国情。现在,新兵役法把这个方针作为我国兵役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予以肯定,使之成为国家法定的制度。这是我国兵役制度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
我国民兵,是在革命战争年代创建和发展起来的,是经过战争考验的一种优良的军事制度。在长期革命战争中,我们党以民兵这一广泛的群众武装组织为基础,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武装群众,实行主力兵团和地方兵团相结合,正规军和游击队、民兵相结合,武装群众和非武装群众相结合的人民战争,创造了战争史上的奇迹,战胜了国内外强大的敌人。建国以后,民兵积极配合和支援人民解放军,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独立和安全,以及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又作出了新的贡献。
那么,在现代战争中,民兵是否仍将发挥作用呢?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并广泛运用于军事,随着尖端武器的产生和不断更新,战争的样式、进程和作战的方法,都将发生巨大的变化。但是,对我们来说,无论怎么变化,反对侵略这一战争性质是改变不了的,因而依靠人民,实行人民战争这一战略思想也是不会改变的。民兵是我们进行人民战争的坚实基础。战争一旦强加到我们头上,无论是正面战场配合军队作战,还是开展敌后游击战争;无论是支援前线,还是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和巩固战略大后方,都离不开民兵。在现代战争中,民兵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不是降低而是更加重要了。现在,国家把民兵制度,作为我国后备力量建设的一种基本制度载入新兵役法。这就足以说明,民兵制度是我们克敌制胜的法宝,把这支广泛的群众武装建设好,这就是我们的一大优势。
坚持民兵制度,加强民兵建设,是加强后备力量建设的一个方面。然而,仅有这一方面是不够的。现代战争,战争规模空前扩大,战争的突然性、破坏性空前增大,投入战争的兵力和人力物力的消耗也随之空前增多。这些新的特点,对战时兵员,特别是各种技术兵员和各类军官的动员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解决这一问题,有赖于健全的预备役制度。所以,完善预备役制度,为战时积蓄雄厚的训练有素的后备兵员,也是一个战略问题。
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用以发展经济,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健全预备役制度,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寓兵于民,对节省军费开支,发展国民经济,也是十分必要的。
最近,军委副主席杨尚昆指出:“现在最大的问题是预备役问题,要搞得扎实一点,这是军队的基本建设,是一件大事。”为了完善我国的预备役制度,新兵役法就有关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一是进行预备役登记。凡符合服兵役条件而未被征集服现役的男性公民,退出现役而应当继续服预备役的军官和士兵,都要在规定的时间进行预备役登记,分别服军官或士兵预备役;二是预备役人员在服预备役期间,要根据需要,分别进行一定期限的军事训练和复习训练,以提高军事素质;三是对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实施必要的军事训练,学习基础军事知识,增强国防观念,并有计划地培养预备役军官;四是做好战时动员的准备工作,提高预备役人员随时应召的能力。这些规定,都是训练储备后备兵员、做好战时动员准备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不仅是指两种制度的结合,从而形成后备力量建设的完整体系;而且在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要从实际工作上把它们相应地结合起来,使民兵组织同时成为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
按照新兵役法规定,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的年龄和政治、身体条件是一致的。两者都是年满十八岁到三十五岁的男性公民,政治和身体又都必须具备征集兵员的条件。民兵和预备役的分类也雷同。民兵分基干民兵、普通民兵,预备役分第一类预备役、第二类预备役,根据年龄和军事素质的划分,基干民兵为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第二类预备役。这样,凡有民兵组织的地区和单位,按规定服预备役的人员,都可以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每年要进行整组和出入队,服预备役的人员每年同样也要进行登记,分别编入或退出预备役,这两者也是可以结合起来进行的。此外,民兵和预备役的教育、训练,以及其它各项活动,那就更应结合起来进行。如果说,要使预备役建设具有我国的特点,那么,通过民兵组织把预备役人员编组起来,使之成为有组织的预备役,这就是最重要的标志之一。这样,有利于发扬我们党管武装的传统,便于各级地方党委对后备力量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统一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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