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3阅读
  • 0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问答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6-12
第4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问答
问:为什么规定义务兵役制是我国兵役制度的主体?
答:义务兵役制为主体,就是说义务兵役制是我国基本的兵役制度。我国三十年来的实践证明,义务兵役制有许多优越性,它不仅能够使部队兵员得到定期轮换和更新,保持兵员年轻化,而且有利于积蓄大量的训练有素的后备兵员。从现役来讲,我军士兵的绝大多数都是义务兵,志愿兵仅是一部分专业技术骨干。从后备力量来讲,预备役是兵役义务的一种形式,公民参加民兵组织、登记服预备役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都是应尽的义务。以上说明,新兵役法的这一规定,反映了我国兵役制度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问:为什么要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
答: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是为了适应我军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国于1955年颁布兵役法之后,实行了义务兵役制。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具有很多优点。但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军武器装备不断改善,技术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保留一部分技术骨干较长期地在部队服现役,以便熟练地掌握和使用现代化的武器装备,提高部队战斗力。1978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我国实行了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它既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义务兵役制的不足。新兵役法肯定了这一制度。
问:为什么要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
答: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后备力量体制的根本途径。我国的民兵制度,是在长期革命战争中形成的一种优良的军事制度。民兵是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进行人民战争的基础。坚持传统的民兵制度,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是,现代条件下的战争,对兵员动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满足战时动员所需大量的技术兵员和军官,要能够适应在战争突然爆发的情况下,按照合成军队的要求,成建制地实施快速动员,仅靠民兵制度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健全预备役制度。实行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这是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是加强我国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战略性措施。
问:新兵役法对我国男女公民服兵役有哪些不同的要求?
答:按照新兵役法的规定,我国男女公民都有依法服兵役的同等权利和义务。但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兵源雄厚的实际情况,并为了照顾女性公民的生理特点,新兵役法对男女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主要是:(一)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女性公民不进行兵役登记。(二)十八岁至二十二岁的男性公民都有应征服现役的义务,女性公民根据军队需要应征服现役。(三)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者外,都应按规定进行预备役登记,分别服第一类或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女性公民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进行预备役登记,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免服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四)有民兵组织的单位,服士兵预备役的男性公民分别编入基干民兵或普通民兵,女性公民根据需要编入基干民兵。新兵役法对我国男女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所作的规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是合情合理的。
问:我国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哪几种形式?
答:新兵役法规定,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为服现役,编入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或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为服预备役。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包括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的学生参加军事训练,也是履行兵役义务。
问:不得服兵役、免服兵役和缓征有什么区别?
答:不得服兵役,是指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资格,包括不得征集服现役,不得编入民兵组织或登记服预备役。我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是人民利益的保卫者。为了保持其政治上的纯洁性,新兵役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
免服兵役,是指公民因身体条件不适合服兵役,国家免除他们服现役和预备役的义务。这是国家对他们的照顾。免服兵役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通过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不适合服兵役的,经批准免服现役和预备役;二是预备役人员在服预备役期间,因身体条件发生变化而不宜继续服预备役的,经批准免服预备役;三是军人退出现役时,不适合转入预备役的,经批准免服预备役。
缓征,是指应征公民被缓期征集服现役。新兵役法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缓征:一是应征公民是维持其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可以缓征。唯一劳动力,不是指独生子,有些独生子,其父母或家庭其他成员尚有劳动能力,能够维持家庭生活,仍应被征集服现役。二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但毕业后,凡符合服现役条件的,仍可被征集服现役。 (待续)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