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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乡集体和个体开业经营医药商品有关部门作出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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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6-15
第2版()
专栏:

对城乡集体和个体开业经营医药商品有关部门作出规定
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卫生部最近就城乡集体和个体开业经营医药商品的问题提出一些具体规定,要求各地遵照实施。
按照规定,城乡集体和个体开业经营医药商品,必须经市(县、旗)医药、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准经营。其它行业的集体和个体户兼营医药商品,也应照此办理。集体和个体经营医药商品的人,必须熟悉所经营的医药业务知识,懂得中药的配伍、禁忌、剂量和饮片炮制,有鉴别中西药和药材真伪的技术,并取得市(县、旗)医药、卫生管理部门发给的合格证明。经营范围,只限医疗常用成药和卫生材料。集体和个体医药商业户,可以按所在地县药材、医药公司的委托合同收购药材,但不得自行收购、加工销售国家计划管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计划管理的药材。
新的规定还强调,城乡集体和个体开业户,必须遵守国家法令,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药政、医药管理的决定,要自觉地接受卫生、医药、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不准抬高药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出售过期失效、霉烂变质、伪劣和禁售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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