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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工业部经理司大同办事处关于不执行所订合同的检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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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2-19
第2版()
专栏:对人民日报批评的反应

  燃料工业部经理司大同办事处
  关于不执行所订合同的检讨
编辑同志:
一月三日人民日报“读者来信”栏发表了中国煤业建筑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对本处不能按照合同供应块煤的批评,这是帮助本处推动业务改进工作,我们竭诚欢迎。我们对此已进行了检查,发现我们在执行合同中,工作上确存有很多缺点。
去年我们和煤建公司签订八万吨块煤合同,后因大同矿务局试行新采煤方法,块煤生产减少,同时挖金湾矿井发生塌陷事故,杏儿沟矿井(产块煤最多的井)停止开采,因此十月三十一日本处与该公司及大同矿务局进行协议,另签一个二万吨块煤的办法,以补救第一个合同的缺点。执行这个办法不久,产块煤较多的狼儿沟主要回采区又塌顶,产量继续减少,因此又不能按规定交货。这虽然是由于生产方式改变和生产事故所造成的,但我们对于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在认识上是模糊的。错误地认为:不能完成任务,是客观原因;同是自己人,照过去惯例煤多了可以多供应,少了可以少供应。所以,马脊梁矿虽然存有块煤一万吨,但因雨季道路难走,拉运脚费过大,便未运搬。这都是因为没有认识到严格执行合同的重要性;没有认识到严格执行合同是保证订合同者双方经营计划与财政计划完成的一个重要关键。
十一月二十四日,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万吨马脊梁小窰煤矿场交货的合同(块煤七千吨,籽炭三千吨),至十二月底,该公司共运出煤六千六百零五吨,其中籽炭仅运了三四一吨。从上面数字看,我们欠交块煤七三六吨,籽炭二六五九吨。但截至十二月底,该窰场尚存煤共计九千余吨。未执行合同的原因,除路未修好、车辆拥挤、运输困难外,但该公司不愿多拉籽炭,亦是原因之一。
总之,屡次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们对执行合同的态度不够严肃,没有认识到合同是保障经营业务计划的主要方法。在签订合同时,也不够慎重,没有估计到像大同这样一个刚恢复生产的煤矿,存在与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我们在推销产品上,没有随时与生产方面经常交换情况,一遇问题及时解决。这些都是值得我们今后注意的。我们除了接受这次的教训外,关于这几个合同遗留的问题,已报告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由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与贸易部中国煤业公司协商解决办法。
燃料工业部经理司大同办事处主任 刘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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