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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教等机关团体专门登记处负责人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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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2-19
第3版()
专栏:

  京市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教等机关团体专门登记处负责人答记者问
【京市新闻处讯】京市“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专门登记处”自一月二十三日开始办理登记工作以来,至今已逾三周。记者日前访问该处负责人探询三周来登记情形,承告该处登记工作已逐渐展开,日来前往登记者以基督教学校为最多,其次是医院,此外前往打听登记手续的也很多。该处负责人并就记者所提问题择要答复如下:
问:登记手续如何?
答:很简单,只要各该机关团体负责人或该负责人指派之代表(如系代表应持本机关或团体证明函件)前来申请领取登记表格,回去填好后连同必要附件一并交回本处即可。
问:填写此项表格有无限期?
答:一般要求在领取表格后十天内填好;如因故或有其他困难,不能如期填就者,得于限期前,来处声明理由,请求展限;但申请登记过迟者,不得作此项要求。
问:究竟有那些团体应该登记?是否所有这些团体的总机构及其分设或附属机构都须一律进行登记?总机构或上级机关是否可代其分设或附属机构办理登记?
答:究竟那些团体应该登记,政务院公布的登记条例中,已有具体规定。至于第二点,则个人认为除总机构应行登记,不必详述外,所有各该机关团体之分设或附属机构,如教会附属的学校医院诊疗所及慈善救济生产机构等,凡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直接与社会发生实际接触的,除由其总机构或上级机关,依照规定填表外,均须另行领表登记,不得一概由总机构或其上级机关代办。
问:附属机构或分设机构在本市郊区或外省市县者应如何登记?
答:附属或分设机构在本市辖境内者无论城内或郊区,均须至本登记处登记;其在外省市县者,可至所在地的省市专门登记处或该省市人民政府所指定之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问:以前或一度接受外国津贴,现已无关系者,是否还须登记?本身虽不直接接受外国津贴,但受接受外国津贴之机关团体的资助者,是否要登记?
答:均须登记。其有确据证明与外国无经济关系者,经本处审查后,得注销其登记。
问:一般登记与专门登记之实际区别如何?是否应同时进行两种登记?
答:一般登记是指按照其事业性质,分别向其主管机关进行之登记(如学校、医院登记,社团登记,工商业登记等);专门登记则专指我政务院专门登记条例中所指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应进行之登记而言,这是截然两回事。凡应进行登记之各单位,无论已否进行一般登记,均应来本处办理专门登记。
问:登记后之机关团体将如何处理?
答:接受美资之机关团体,其处理方针在郭沫若副总理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报告中已有详细说明,兹不再谈。至于对其他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的机关团体,则此次专门登记的目的,主要在了解各该机关团体的具体情况,以便于进行管理。这和接受美资的机关团体之处理办法,迥然有所不同。任何人,不得以牵强附会之词对之加以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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