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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问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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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6-18
第4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问答
问:为什么规定平时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年龄为十八至二十二岁?
答:这是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和军队建设的需要确定的。规定起征年龄为年满十八岁,是为了与宪法关于公民年满十八岁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相一致,公民有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从法律上来讲,就应该履行兵役义务;同时年满十八岁的青年身体已基本发育成熟,能够适应紧张的军事生活。规定平时征集的最高年龄为二十二岁,是从我国的人口情况和部队平时兵员补充的需要考虑的,至于每年征集哪几个年龄的应征公民服现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在当年的征兵命令中规定。
问:为什么规定征集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要坚持自愿的原则?
答:这是因为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还不到服兵役的法定年龄,所以征集他们服现役应坚持自愿的原则。
问:为什么要进行兵役登记?
答:进行兵役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摸清适龄公民的政治、身体状况,以便确定他们是应服兵役、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通过兵役登记,可以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的观念。
问:新兵役法对士兵服现役期限是怎样规定的,为什么这样规定?
答:新兵役法对我军士兵服现役的期限,根据三种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一)义务兵的服现役期限:陆军三年,海军、空军四年。这是总结了我们多年来的经验,根据我军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因为义务兵服现役时间太长,不利于积蓄后备兵员,对本人及其家庭也会带来一些实际问题;服现役时间太短,会影响部队兵员的军政素质。(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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