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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荐”应有奖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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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6-19
第8版()
专栏:

对“荐”应有奖罚
元惠
我们提倡“荐贤”,但从荐贤的现状看,实际上有贤,也有不贤,甚至有“恶”。我们的荐举,大量的是内荐,也就是领导班子成员向组织建议对某人委以重任,虽然须经集体研究才能决定,但那荐举实际上作用很大。其次是所谓“外荐”,即领导班子之外的人,比如下属、上司和平级干部提出的,自然也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但荐举人的影响,却是因人而异的。再其次就是自荐了。
有趣的是,三种荐举,唯有自荐者须许以种种承诺,或曰立什么“军令状”,以表示对自己的“毛遂自荐”负责。其他两种形式的荐举,被荐者是人才、庸才?几乎与原荐人无关。这样,对于那些出自公心,善于识才,据理荐才,有功于干部“四化”建设者,未能论功行赏;对于那借机行私,压制人才,使党的事业蒙受损失,又很少追究责任。这就容易给一些思想不好,党风不正,以权谋私之辈,乃至“三种人”以可乘之机。
荐举干部关系着党和国家的兴衰存亡的大事,对于所荐者的社会效果,理应定期进行实践检验,依据荐之优劣,对原荐人给予适当赏罚,这不仅公正,而且必要,可惜建国三十五年了,至今还没有此种章法。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记得洪秀全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中,就有关于赏罚保举人的规定,“举得其人,保举者受赏;举非其人,保举者受罚。”不论其本职工作干得如何,“凡滥保举及滥奏贬人者黜为农”。“黜为农”,类乎我们今天的“开除公职”,处罚是够重的。此一规定是否妥当,当时执行得如何,我们且不管它,但我觉得一个农民革命领袖在一百三十年前在用人上能考虑到这一层,实在是难能可贵,令人敬佩。我们是否也该从中吸取一些可用的东西呢?
许多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对荐举者实行赏罚,很有好处。据报载,陈秀云同志已经被任命为哈尔滨市二轻局党委副书记,这自然不能算什么奖赏,但谁都明白,这种做法包含着对她过去冒着坐牢的风险保举科技干部安振东这一行为的肯定和鼓励。这是一个好兆头,值得高兴。可是,对于那些“举非其人”者该如何惩罚,尚未见到实例,说明至今仍未引起有关领导部门的重视。由于我们过去存在着实际上的干部终身制,某人犯了错误,追查其荐举人固然有一定困难,但还是应该实事求是地追查一下好。比如吉林省图们市基建公司党委书记,在该公司去年承建的百货大楼倒塌后不久,被提升为市建委副主任,前不久又调任市委机关党委副书记。是谁把他荐举到高位上来的,难道会查不清吗?类似这种怪事,希望在整党中一一进行追究,叫推荐失当者负着他应负的责任。
依据荐的得失,对荐者给以必要的赏罚,势在必行。难道什么都改革,惟独荐人这个方面还要不分好坏地吃大锅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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