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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合同公证 维护农民权益 唐山市公证机关支持“两户”勤劳致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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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6-20
第2版()
专栏:

编者按:近来,农村经济合同纠纷屡有发生。有的由于缺乏法律基本知识,所订合同条款不清,责任不明,权、利含混;有的只有口头“君子协定”,发生争执时,无据可依,无案可查;更多的是有人见承包户收入高了就眼红,以种种借口改约、毁约。这些纠纷,如处理不公或久拖不决,就会贻误生产,挫伤群众积极性。本报今天发表的几篇报道,都是讲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专业户合法权益的问题。
对于合同纠纷,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一方面,要耐心教育人们树立法制观念,明确签订合同是严肃的法律活动,要依法办事。另一方面,要热心地具体地帮助和指导基层签订好合同,尽量避免因合同本身的缺陷引起纠纷。
经济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目前特别要注意纠正在群众取得较高收益后的毁约行为。合同中规定偏高或偏低的承包基数,经签约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动;未经双方同意,任何单方毁约,都是违法的。对那些知法犯法、肆意毁约,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办理合同公证 维护农民权益
唐山市公证机关支持“两户”勤劳致富
本报讯 河北省唐山市各公证处积极办理各类经济合同公证,在维护“两户”合法权益、鼓励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勤劳致富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
去年初,滦县范庄大队沙中山等十七户社员,以投标的方式承包了大队八十亩果园,签订了承包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之后,承包户精心管理,丰收在望。这时,有的人害了“红眼病”,以所谓承包户未交定金为由要求生产队废除合同,并到县公证处要求办理解除合同公证的手续。滦县公证处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后宣布:果树承包合同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要求,签约双方也无违约行为,应继续履行,任何人都不得无理干涉,强加干涉是违法的。使群众受到了一次生动的教育,承包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去年他们纯收入四万五千元。
在办理合同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特别注意把好合同审查关,使所订合同责、权、利明确,促使双方信守合同。玉田县城关镇东蒙各庄综合厂,由于经营不善,经济效益很差。去年3月,何国田等几户社员与大队签订了承包合同,并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在办证时,公证员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会同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和补充。由于合同经过公证,双方都放了心。去年,这个厂年营业额猛增到二十万元,集体和个人收入都大幅度增加。今年初,公证处的同志又到这个厂宣传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鼓励他们放心大胆地干,还帮助他们以合同形式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进行了公证。何国田高兴地说:“有公证机关撑腰,我啥顾虑也没有了,只有好好干,给乡亲们带个勤劳致富的头。”唐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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