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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问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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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6-20
第4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问答
(续昨)高等院校学生的军事训练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学生普遍进行基本军事训练,男女学生都应参加,主要是学习必要的军事知识和掌握一定的军事技术;另一种是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训,即在普遍进行基本军事训练的基础上,挑选一部分专业对口、适合担任军官职务条件的学生,进行一定时间的集中训练,经考核合格的,服军官预备役。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主要是为了使学生了解一般的军事常识和掌握一定的军事技术,为他们毕业后应征服现役或服预备役打下基础。
问: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什么还要对义务兵家属给予优待?
答: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我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每一个适龄公民都应按照兵役法的要求,积极履行兵役义务。但是,我国人口多,适龄公民数量大,不可能都被征集服现役。少数人当兵,大多数人不当兵,这就需要妥善解决好兵役义务的合理负担问题。少数人当兵为国家和人民尽义务,随时准备为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利益流血牺牲,政府和人民也就有责任对他们的家属给予应有的优待。优待军属是我们的光荣传统,无论在艰苦的战争年代还是建国以后,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都很重视拥军优属工作,作出了显著成绩,对人民军队的发展壮大,加强军队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我国城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特别是农村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收入有了显著增加,生活有了明显改善。为了使义务兵家属的生活水平同其他群众一样不断得到提高,新兵役法规定了对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对城镇的义务兵家属,生活困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这是完全必要的,体现了党、国家和人民对军属的关怀。
问:为什么对革命残废军人要进行妥善安置?
答:革命残废军人为保卫祖国负伤致残,他们有功于国家,有功于人民,国家和社会对他们进行妥善安置,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是完全应该的,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鼓舞部队士气,激励广大指战员为保卫祖国不怕流血牺牲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而且有利于调动革命残废军人的积极性。新兵役法规定的安置办法,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革命残废军人的关怀。无论采取哪种办法,都应把革命残废军人安置好,照顾好,保障他们的生活。同时,革命残废军人要发扬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谦虚谨慎,不居功,不骄傲,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政府的安置,为四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问:为什么新兵役法要规定惩处的内容?
答:我国广大人民群众有保卫祖国,踊跃参军参战和参加民兵组织的光荣传统,依照法律服兵役已成为广大青年的自觉行动。但也应该看到,由于长期的和平环境,有极少数人依法服兵役的观念淡薄了,不能自觉地履行兵役义务,这就需要在法律上作出规定,加以约束。当然,我们贯彻执行新兵役法,还是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高度的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增强依法服兵役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自觉地履行兵役义务。只是对个别违反兵役法,屡教不改的人,才给予必要的惩处。这样做,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兵役法的严肃性,保证兵役法的贯彻执行。
(本报记者问 中央军委修改兵役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答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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