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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怪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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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6-22
第2版()
专栏:

一桩怪事
本报记者 计泓赓 李肇芬 张玉书
在汕头经济特区发生了一桩怪事。
1982年秋,一位泰籍华人回潮汕家乡探亲。他乘坐的“鼎湖”号客轮,设备陈旧,管理混乱,对此感触颇深。他提议同我汕头特区有关方面合作开办汕泰船务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由汕头经济特区发展总公司与香港大众旅游(泰国)公司合作经营。1983年4月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客商投资逐步从利润中还本付息,利润按一定比例分成。
不料,半路上杀出了“程咬金”——广东省交通厅及所属汕头航运局。他们阻挠这件事的理由是,交通部门已有两条船在汕头和香港之间营运,再办合作公司会抢了他们的生意。尽管合同已获批准,由于交通部门从中作梗,事情只好拖延下来。
事情至此,投资的客商于今年4月再次来广州和汕头联系。出于无奈,客商提出让广东省交通厅所属的航运总公司也参加“合作”。广东省交通厅一位负责人在谈判中竟然说:“批准你们的船走这条航线,交通部门要占40%的股份。”最后确定,汕泰公司分七年偿还客商购船本息,然后再按5∶4∶1的比例分成,即客商得50%,航运部门得40%,汕头特区发展总公司得10%。公司的流动资金则由三方按此比例交付。这样,好端端的两方合作硬是变成了三方合作。至此事情并未完结。广东省另一个有关部门又提出要解决联检单位(指海关、边防检查站、商检局和动植物检疫部门等)的增加编制和设备等问题。由谁来负担此项开支呢?没有落实,通航日期至今确定不了。
中央一位主管同志和广东省委领导同志了解这一情况后,认为按照中外合资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令成立的这家公司,是完全合法的,所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少数人蛮不讲理,随意刁难,硬入“霸王股”的做法,实在要不得。为了挽回影响,教育干部,5月底有关部门已经作出决定:恢复原合同,取消“霸王股”;有关人员必须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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