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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 败事有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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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6-22
第2版()
专栏:短评

滥用职权 败事有余
江河湖海,乃国家所有。在无损国家主权的前提下,有路本应大家走,有河本应大家行,交通航运部门,有统筹管理之责,无垄断称霸之权。广东省交通航运部门硬插一脚,迫使人家“邀请”入股,实在是有些霸道。
特区本来就是实行特殊政策、拥有相应权力的地区。只要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少事情,特区完全有权自行决定;更何况原来的合同已获政府批准,有些部门竟然故意刁难,强加于人,不能不使人感到遗憾。大概是这些部门独家经营、“官办”惯了,自己搞不好,也不让人家搞。我们要进一步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就要反对垄断,提倡竞争,让那些靠独家垄断吃安逸饭的人混不下去。
特区要真正做到特事特办,新事新办,不会一帆风顺,因为旧思想、旧框框、旧体制仍会不时地束缚人们的手脚。“特办”和“新办”,是在不断冲破旧绳索,不断解决矛盾中发展、完善起来的。一些事,本来简单,为什么硬是人为地复杂化了?其原因,主要是“婆婆”多,环节多,关卡多,扯皮多。看来,不简政放权,特区的事情是难于办好的。
现在,“霸王股”取消,原合同恢复。这一事实说明,外商在我国办事,合同是管用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平等互利、重合同、守信用是我们发展对外经济一贯信守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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