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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抢夺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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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6-22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76)

抢劫罪 抢夺罪
一、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最严重的一种犯罪,不仅使财物遭到损失,而且往往造成人身伤亡。有的犯罪分子结伙行凶、拦路抢劫,有的身带武器,闯入银行、车站、商店、仓库抢劫财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所以抢劫罪历来是我们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这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特征。
暴力方法,是指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施危及生命与健康的打击或强制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杀死等,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直接将财物从被害人手中抢走。
胁迫方法:是指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采取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上强制的方法,逼使其立即交出财物。这里所说的胁迫是指在抢劫时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如果是以将来使用暴力相威胁索要财物,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他方法,是指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施加某种抑制力量,使其处于不能抗拒的状态,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等,然后当场将公私财物抢走。但如果犯罪分子是利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自己睡熟或者喝醉的机会偷偷将财物窃走的,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另外,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打砸抢”中“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
抢劫和盗窃,一般是容易区分的。俗话说“明抢暗偷”,就简明扼要地表明了二者的特点。但在实践中往往有这种情况,犯罪分子为了获得财物,作了多种准备,能偷就偷,能抢就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犯罪分子取得财产时实际采取的手段来确定犯罪性质。如犯罪分子某甲身带利斧,潜入某乙室中准备抢劫,入室后见空无一人,遂将某乙财物偷走,对某甲应以盗窃论。如果某甲原以为某乙外出,入室行窃,入室后某乙却正在家中,于是某甲操起厨房菜刀,将乙杀伤,抢走财物,对某甲就应以抢劫罪论处。
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组织抢劫集团进行抢劫的,抢劫救灾、抢险、军用物资的,抢劫外宾财物、政治影响极坏的等等。
另外,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还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抢劫罪处罚。这里说的“当场”,是指作案现场及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途中。如果作案后时隔多日,犯罪分子为上述目的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不按本条处理。其暴力行为本身构成犯罪的,应按独立的犯罪处理。
二、抢夺罪
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抢夺罪在行为上的特征是乘人不备,采取公然夺取的方法,也就是说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面,公开将财物夺走。它与抢劫罪不同的是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在受害人来不及反抗的情况下夺走财物。由于抢夺罪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有时也会在无意中造成被害人的伤害。但是,这和为占有财物而对被害人直接采取暴力的抢劫罪不同。
抢夺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但是,对特定的物品,刑法另有规定的,如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应分别以抢夺枪支、弹药罪,抢夺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如果以反革命为目的,抢夺枪支、弹药,应按反革命破坏罪论处。
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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