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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害群众是不道德行为 北京处罚八家违反物价政策的菜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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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6-26
第2版()
专栏:

坑害群众是不道德行为
北京处罚八家违反物价政策的菜店
本报讯 记者赵兴林报道:北京市有关部门对违反物价政策,坑害消费者的八家菜店,进行了处理。
这八家菜店是:陶然亭蔬菜商店、三庙蔬菜商店、月坛南街蔬菜商店,上述三家除没收非法收入外,分别罚款一百元;丰台桥南知青蔬菜门市部被没收非法收入十六元六角;丰台区桥南菜市场没收非法收入二十八元八角,罚款五十元;立新菜市场被没收非法收入六十七元二角七分,罚款二百元;大有副食商店罚款一百元;天河巷蔬菜商店没收非法收入八十六元,罚款六十元。
5月12日至14日,市物价检查所会同市二商局有关单位,对西城、宣武、崇文、朝阳、丰台区的二十三家菜店的部分蔬菜销售价格进行了检查,查出十八家菜店有变相涨价、少斤短两等违反物价政策的问题。其表现:
一,不按进货票所开的零售价销售,批零差率普遍超过规定的幅度,价格超过牌价。这次检查出的三十八笔违纪问题中,超过规定加价幅度的有二十六笔,占68.4%。崇文区天河巷蔬菜商店购进五千斤售价为三分五厘一斤的小水萝卜,全部按六分一斤售出;同样宣武区陶然亭菜店按每斤六分的价格出售小水萝卜一千七百斤。三庙蔬菜商店将每斤售价六角的柿子椒,按每斤七角售出三十五斤。丰台区桥南菜市场将每斤售价四角六分的蒜苗按四角八分售出四百斤。朝阳区大有副食商店将每斤售价一角的芹菜按一角三分售出一千五百四十斤。西城区月坛南街蔬菜商店经营的黄瓜,统货每斤售价三角二分,该店未加工即按当天最高牌价三角六分售出;茴香一角一斤,按一角三分一斤出售;韭菜一角一分一斤,按一角二分一斤出售。该店还将六角一斤的二级西红柿按七角五分的一级价出售。朝阳区立新菜市场将每斤三分五厘的小水萝卜按五分一斤出售;四角七分一斤的蒜苗按四角八分出售;一角一斤的芹菜按一角三分出售;二角七分一斤的青蒜按二角八分出售。
二,缺斤短两,克扣群众。这次检查共复秤十六起,其中查出亏秤的十起;还检查了四堆出售的堆菜,三堆分量不足。
为了提高企业和职工执行物价政策的自觉性,市物价部门认为,加强职工思想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同时,通过物价检查,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菜店挂上“信得过”或“不合格”的牌子;菜店将出售的蔬菜品种、规格质量和价格,公布于众,让广大消费者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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