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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察委员会的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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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2-21
第6版()
专栏:

  人民监察委员会的说明
自一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人民日报公布本委处理林洁等违反政策营私图利案件结果以后,有些读者致函人民日报,认为本委对林洁的处分过轻。这充分表现了人民对政府工作的关心以及对国家和人民的负责精神。
林洁的错误发生在一九四九年十一月。本委在一九五○年三月受理该案后,即派员调查研究,并与主管部门多次交换意见;经过反复讨论,慎重考虑,至一九五○年十月结案,十二月二十一日公布处理结果。此案拖延很久,本委在公布处理结果时,对案情介绍不够完善,其中某些词句亦欠通俗,这是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关于处分的轻重问题,在接获读者来信后,我们曾经再三研究,认为给林洁记两大过的处分是恰当的。为了更深入地了解大家的意见,进一步衡量对林洁的处分问题,又会同有关部门,约请北京及张家口的来信读者陆望之、于一、储元熹等来本委举行座谈会。讨论结果,大家都同意本委对林洁原定处分的意见。兹将本委衡量林洁所犯错误的各种情况和座谈会讨论的意见综合叙述如后:
本委对于干部违犯纪律的处分,本“治病救人”的精神,惩戒与教育结合并用。查处具体案件时,以各该案件的情节轻重,犯错误的动机和目的,特别是所犯错误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程度大小为主要根据;其次,视犯案者事后对所犯错误的检讨和认识;然后参照同类性质的案件给以适当处分。这样处理,一方面使国家的法纪得以伸张,使全体工作人员知所警惕;同时又给犯错误的人以改过的机会。
林洁等因当时(一九四九年八月)物价未趋稳定,意图将其所得薪金保值。但他们不将所得薪金折实存储人民银行,竟合伙购囤颜料一桶,以致违犯了政府工作人员不准经商的规定。不过所囤购的颜料为数甚少,对于市场尚无重大影响。继而林洁又违犯物价政策,以降低特原煤牌价为交换条件,代该公司职工合作社廉价购进面粉,使国家在煤价上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但其本人尚无肥己情事。至于其纵容郑大器违法买卖布匹,煤斤,营私图利,并违犯价格政策,降低牌价,使国家又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其错误更为严重;但查究结果,林洁本人并未参与其中渔利。末次,林洁企图自行购煤图利事,因被公司职员发觉中止,其目的并未实现,国家资财亦无损失。以上是林洁所犯错误的具体情况。在政治意义上,林洁是犯了无原则、无纪律,违犯政策,贪图享受的错误;但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大,因此本委给予林洁记大过二次的处分是适当的。
最严重的行政处分是撤职。而林洁所受处分仅次于撤职处分。只有其在工作上有较大成绩和贡献,足以抵销其所犯错误给予国家人民的损失时,经过一定的行政组织手续和批准,才能明令撤销。在其原有处分未注销前,该员无论在任何工作岗位上,如因犯错误再记一大过,即行撤职。因此,记大过两次的处分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促使当事人痛改前非,努力工作,以便立功赎过。据查,林洁自受处分以来,尚能深切认识错误,工作上亦有进步。
读者来信提出:林洁如果是共产党员,应该再受党的处分。这个意见是对的。共产党是最有纪律的政党,共产党员犯了错误,一定要受到党的纪律的制裁。林洁是一个共产党员,我们已将大家的意见,请贸易部中共党支部办理。
由于诸位读者来信,本委对于林洁处分问题能更深刻研究考虑,使我们工作能更提高一步。今后本委处理的案件,仍希读者继续提供意见,以使我们在大家的帮助下,作好人民监察工作。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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