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7阅读
  • 0回复

关于工会法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2-21
第6版()
专栏:答读者问

  关于工会法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一)问:在营业亏损情况下,行政方面或资方是否可以免交或缓交工会经费?
答:所有公私企业,无论营业情况如何,即令遇有重大困难,亦不能免交或缓交工会经费。
(二)问:劳方代表因参加有关劳资协商等活动,其所占用之生产时间,是否需受到一定的限制?
答: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及劳资争议调处的劳方代表,其占用生产时间,原则上可不受工会法十八条之限制,因其性质与工会活动不同。
(三)问:为什么行政方面或资方对于工会委员在生产或行政上职务的调动,必须取得本单位工会的同意和上级工会的批准?
答:工会委员会内各委员职务的分工,一方面是根据工作的需要和个人的条件;另一方面也照顾到各委员在生产或行政上所任的职务。所以他在生产或行政上的职务一有调动,就可能对他在工会中所负的职务发生影响,甚至妨碍工会工作。因此,行政方面或资方对于工会委员在生产或行政上的职务有调动时,必须依照工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事先取得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和上级工会委员会的批准。
(四)问:在生产营业上负重大责任的职工,应否被选为脱离生产的工会委员?
答:对此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基本观点,即工会工作与生产营业上的利益是一致的,而不是对立的。无论在国营、私营或合作社经营的工厂企业中,工会都是以搞好生产为自己的任务,所以基层委员会在决定脱离生产的委员时,除根据工会工作的需要外,同时必需照顾到对于生产营业上的影响。反之,在某些企业中,一个在生产营业上负有重大责任的职工,被选为脱离生产的工会委员,由于工会工作的展开,对于生产营业可能有更大的利益。所以工会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应因其在生产营业上所负的职务而受到限制,只能在分配工会工作时予以适当的照顾。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