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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惯窃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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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6-29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77)

盗窃罪、惯窃罪
盗窃犯罪分子是大家都很憎恶的,不少人吃过他们的苦头。在盗窃活动猖獗的地方,一家被盗,四邻不安,影响人们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因此,有效地同盗窃犯罪活动作斗争,对保护公私财物,维护社会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的手段和窃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这是构成盗窃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主要特征。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觉察的方法,暗中将财物非法占有。例如乘人不在潜入他人室内偷取财物,在公共汽车上乘人多拥挤掏人钱包,或在商店里乘顾客、售货员不备窃取商品、货款等。有时行为人进行盗窃时,为了不被人发觉,也可能先进行欺骗,如冒充职工子弟,混入机关宿舍,乘机盗窃财物。只要是在被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将财物取走的,就算是秘密窃取。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说明盗窃罪只能是一种故意犯罪,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明知财物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仍意图把它非法占有,而采取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才构成盗窃罪。过失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如一起乘船坐车,将别人的东西误认为是自己的而错拿,就不属于盗窃财物。如果行为人虽然明知是公私财物,但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只是临时使用,事后归还的,也不构成盗窃罪。
非法占有,不能仅仅理解为“占为己有”。不论行为人将窃得的财物据为己有,还是送与他人,或者交归集体,都可以构成盗窃罪。如某生产队干部深夜带领几名社员潜入邻近一家国营工厂,盗窃一批钢材木材、交给生产队使用。行为人虽然没有将这些财物据为己有,但已经侵犯了国家财产的所有权,所以应当构成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也是构成盗窃罪必备的条件之一。如果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小,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盗窃罪。如有的人因贪小便宜,顺手牵羊,小拿小摸,或偶然失足,进行盗窃,但数量不多,价值不大的,仅属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或者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指的是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而不是指犯罪分子实际获得的赃款数额。如某犯罪分子盗得珍贵古玩一件,将其当作普通器皿卖掉,仅得赃款十元,就不能以赃款数额不大而不认为是犯罪。又如盗窃犯张某得知李某有一笔巨款,于是夜晚撬门入室,正在打开抽屉行窃时,因主人惊醒被当场抓获,虽然张某实际上分文未得,也应属于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未遂)论处。
怎样才算“数额较大”?一般要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的大小,但这并不是唯一的根据,还应根据盗窃的物资的种类、危害程度等情况,全面考虑,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
盗窃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应当注意划清盗窃罪和惯窃罪的区别。
惯窃罪是指以盗窃为常业,或一贯盗窃并以盗窃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犯罪。惯窃罪的基本特点是:
一、盗窃行为有一贯性。一般是作案次数多,作案历史长,甚至以偷盗为业,屡教不改,二、盗窃累计的数额较大,以盗窃所得为生活、挥霍享受的主要来源,三、盗窃恶性深,往往有专门的盗窃技术和作案工具,有的更是偷盗成性,见什么偷什么,走到哪里,偷到哪里。例如,1980年2月潜入故宫盗走珍妃金印的陈某就是一个惯窃犯。他在1979年8月因盗窃二千七百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年10月脱逃,流窜于广州等地,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内又连续作案三十九起,窃得人民币二千五百余元,各种财物价值五千余元,平均三天多就盗窃一次,靠盗窃所得大肆挥霍。1980年2月,陈犯再次被捕后,被判处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和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规定,惯窃或者盗窃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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