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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抚顺市委 关于汪洋同志错误处分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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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2-23
第2版()
专栏:对人民日报批评建议的反应

  中共抚顺市委
  关于汪洋同志错误处分的决定
机修厂厂长汪洋同志在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在报纸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上,犯了严重的原则错误。
一九五○年七、八月间,《抚顺日报》记者鲁渤同志到机修厂采访,在《人民日报》、《劳动日报》发表了《看看机修厂为什么老是完不成任务》一文,后又在《人民日报》发表了《机修厂事故多质量低的原因在那里》一文。这两篇报道是有缺点的,如在若干问题上片面的以工人的反映为根据与实际情况不符,表面现象罗列,堆集许多富于刺激性的词句,而内容不够切实等;然而不可否认的,去年上半年机修厂在生产领导上存在许多缺点,汪洋同志未实事求是的在报纸上予以答复,而采取了完全对立的态度。他自己起草给《劳动日报》和《人民日报》写信,让党、工、团都签名盖章,在信上并说:鲁渤是“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引起全体工人之极大愤慨,而少数落后分子则乘机攻击领导”,对自己本身的缺点,则多方面加以辩护。去年九月,机修厂党、政、工开会时,汪洋同志在办公室大发脾气,声称:“鲁渤(抚顺日报记者)再来,一定要把他驱逐出去。”去年九月中旬,更以鲁渤在组织通讯员小组时,未通过该厂行政与总支为理由,汪洋同志即起草给市委、矿务局、公安局写报告,声称鲁渤有政治嫌疑,暗中在厂秘密活动,违犯治安法令及破坏劳动纪律,要求市委及公安机关追查。机修厂总支书记毫无原则,也居然同意这一报告,以总支名义发出。
一九五○年九月下旬,汪洋与该厂之守卫工友发生冲突,汪洋同志之态度异常蛮横(据在守卫室旁工作之工友——基建处工人说,汪洋同志嘴内混有谩骂语句),强拉工人到办公室去。事情发生后,报社找守卫工友采访,工友提出控诉说:“厂长打人。”抚顺报社未弄清事实真象,即在报纸发表。报社不够严肃和认真,是有错误的,市委于发觉后即对报社进行了批评。汪洋同志又以此为理由,以极为傲慢的态度,给报社写信称:“……大字标题,扰乱视听……盲目报导,满纸虚言,实有损本人之荣誉。”给报社写信之同时,又给市委写一报告。在这一报告里,假借职工之口吻,对党报大加诬蔑,在报告中说:“这家报纸是小商人办的报吧?为什么不实事求是,胡乱捏造?!”“报纸在捏造上再加捏造,这还有党报的气味吗!?这只是小市民低劣趣味的玩意儿罢了!”以及“世界之大,无奇不有……”等等。而汪洋同志,竟还要求市委将这个报告,在报纸上公开发表。
市委认为:汪洋同志的错误不是偶然的,而是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系列的原则错误。
汪洋同志不顾中共中央“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悍然拒绝报纸上的批评,对自己的缺点,无原则的加以辩护和掩盖。汪洋同志的这种错误,如果听其发展,就不能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基础上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就会使工作停止了前进。
汪洋同志指控抚顺日报社记者有政治嫌疑,要求市委及公安局追查,这更是严重的原则错误。这是打击别人以有利于自己的剥削阶级意识的表现,对于一个党员来说,是决不能容许的。
汪洋同志由拒绝在党报上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到与党报对立,对党报进行毫无原则的攻击和诬蔑,说党报“是小 商人报”“小市民低劣趣味的玩意儿”,而且居然要求将这个对党报无原则的诬蔑在报纸上发表,这完全丧失了党员的立场。
市委认为:为了教育汪洋同志使之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为了巩固党的纪律,为了推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开展,应给汪洋同志以当众警告的处分,并予公布。
市委认为:按照汪洋同志错误的性质来说,应给予更严重的处分。然而市委在发现汪洋同志的错误时,未能及时教育纠正,以致使其错误逐渐发展,这应由市委负责,并应进行检讨。鉴于上述的原因,故对汪洋同志之错误,从宽处理。
中共抚顺市委
一九五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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