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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惯骗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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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7-02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8)

  诈骗罪惯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使用欺骗方法是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所谓欺骗方法是指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事实真象,使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信以为真,“自愿”地将财物交与犯罪分子。也就是说诈骗犯既不是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走受害人的财物,也不是在受害人不察觉的情况下,秘密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而是骗取受害者的信任,在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取走其财物的。当然,这里所说的“自愿”、“同意”,是受骗上当所造成的假象,和出于真正自愿将财物赠送或借与他人不同。
诈骗犯所采取的欺骗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伪造证明、冒领财物;假冒身分,骗取财物;以及编造各种谎言,如伪称代人购物、看管东西而骗得财物。为了骗取受害人的信任,诈骗分子总是挖空心思,采取各种狡猾、诡诈的手段,利用我们一些单位制度不严、警惕性不高的弱点,或者掌握某些人有所贪图的心理而施展骗术的。有的骗子之所以能屡屡得手,而有的人却一再上当,原因就在这里。因此,我们除了运用法律武器惩治诈骗犯罪外,还必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广大群众也要提高警惕,善于识别坏人坏事,不给诈骗分子以可乘之机。
诈骗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群众的日常生活交往中,有时会有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如期偿还债务,或代人购物却长期拖延、不付款物等情况,只要不是弄虚作假,欺骗对方,达到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诈骗论罪;但是,如果以借贷或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了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根本无代购、归还之意的,就构成诈骗罪。
刑法规定,只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对因贪图小便宜进行小量骗财活动,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主要进行批评教育,有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不能当成诈骗罪。对企图骗取大量钱财,只是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如冒充某工厂的财会人员到银行骗领工资款,被当场识破,仍然应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因此,不能把凡是使用了欺骗手段的犯罪都当成诈骗罪。如伪造有价证券,拐卖人口,神汉巫婆借迷信诈骗财物,制造、贩卖假药等犯罪中,都有以欺骗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它们有的是破坏了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有的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有的是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性质不同,应当按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至于有的诈骗分子,伪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等进行诈骗活动,那就既犯了诈骗罪又犯了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但伪造公文、证件、印章只是进行诈骗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其中较重的一种罪定罪,从重处罚。
处理诈骗案件时,要把诈骗罪和惯骗罪加以区别。惯骗罪是指以诈骗为常业,或者一贯诈骗,并以诈骗所得为其生活或挥霍享受的主要来源的犯罪。除了诈骗罪的一般特征外,惯骗罪还有以下几个特点:一、一贯诈骗,作案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甚至以诈骗为常业;二、诈骗财物累计数额较大,以诈骗所得为生活或挥霍享受的主要来源;三、诈骗的恶习很深。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惯骗或者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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