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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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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7-05
第2版()
专栏:

国务院发布
  《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
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 国务院6月28日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并通知各地、各部门从1984年起遵照执行。
规定说,凡国营企业使用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包括用奖励基金开支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实物奖励,下同),都应缴纳国营企业奖金税。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职工个人不缴纳奖金税。奖金税按超额累进的办法计征。分级税率如下: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的,免税;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至四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标准工资四个月至六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标准工资六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标准工资以企业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等级、工资标准进行计算。企业自己调整的工资不包括在内。企业职工每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计算。
规定指出下列奖金免缴奖金税: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的奖金;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经批准试行的十种特定的燃料、原材料(有色金属、优质钢材、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煤炭、电力、木材)节约奖;外轮速遣奖;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金。
规定说,奖金税按年计算缴纳。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义务人发放奖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义务人必须据实报告,不得隐瞒或者拒绝;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据实申报奖金发放数额,限期追缴税款外,并可酌情处以应补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拖欠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
规定最后说,纳税义务人在纳税问题上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应先按税务机关的规定缴税,然后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依法缴纳的奖金税、罚款和滞纳金,应在企业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纳税义务人当年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不够缴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时,应从下年度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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