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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钟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 关于森林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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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7-05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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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钟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
  关于森林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 林业部部长杨钟今天在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关于森林法修改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总的看,森林法试行以来,对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五年多的实施情况看,这个试行法律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不确切的地方,各地普遍希望对这个试行法律尽快加以修改和完善。
杨钟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是1979年2月23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的。森林法公布试行以后,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都很重视,在贯彻执行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几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发布了地方性的规定。全国已有77%的县、82%的生产队,完成了山林定权发证工作,解决了一百二十八万起山林权纠纷。多数的省、自治区划定了林区县和林区社队,调整了林区粮食购销政策,为林业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有些省、自治区核定了合理采伐量,建立健全了凭证采伐和运输制度,加强了森林采伐管理。有二十五个省、自治区建立健全了林业公、检、法机构,林业、政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配合,查处了一批毁林案件,打击了破坏森林的违法犯罪活动。
杨钟说,《森林法(试行)》也存在一些不完善、不确切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森林法(试行)》是在我国十年内乱之后,拨乱反正刚刚开始,初步总结林业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本身有不完善之处。一是对控制森林消耗,扭转过量采伐的措施不够有力;二是有关处罚的规定偏于笼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对林业发布了许多重要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有待于纳入森林法,使之法律化。
二、有些地方和部门的干部,甚至一些领导同志,把“试行”看作可行可不行,未能认真贯彻实施。几年来,许多地方乱砍滥伐森林的现象所以一直没有制止,这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他说,加强法制,以法治林,是我国社会主义林业建设的根本大计。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各地普遍希望根据这几年来的实践情况,对《森林法(试行)》加以修改和完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正式颁布施行。在修改过程中,我们广泛地征求了各个方面的意见。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高检院和高法院共同召开过部分省、地林业和公检法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多次召开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最后经国务院审查,形成了现在的修改草案。
这个修改草案,共七章五十四条。这次修改,将《森林法(试行)》中涉及尚在探索中的管理体制和一些具体政策问题,删除了三条。在林木林地的权属、林权纠纷的处理、对森林资源实行保护性措施、民族自治地方林业建设和处罚等方面增加了十五条。调整改写了三十九条。修改、补充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关于稳定林木、林地的权属。稳定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基础。过去在“左”的影响下,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挫伤了广大干部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为了解决好林木、林地的权属问题,修改草案补充规定了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认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九条补充规定了义务植树的林木权属;规定了社员在自留山上、城镇居民和职工个人在自有房产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折价转让。
二、关于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森林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为了给工农业建设和人民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然环境,对现有森林资源必须倍加爱惜,实行有计划的采伐利用。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严格遵循森林年消耗量低于年生长量的原则,控制采伐,限额消耗。只有这样,才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多年来,我国的森林过量采伐严重,一些重点林区木材产量下降,自然生态环境恶化。为了切实改变这种局面,在修改草案总则中补充规定了“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保证森林的永续利用”。
三、关于对森林采伐实行统一管理。为了实现森林的永续利用,除从计划上控制采伐量以外,林业部门必须对采伐实行严格的管理。随着工业的发展,公害的增加,世界许多国家对森林的保护和采伐管理,都日趋严格。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更应当严格采伐管理,防止过量消耗。因此,在修改草案中对森林采伐管理作了修改补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自己所有或经营的森林、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并分别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的采伐,规定了不同的审批手续。同时规定了签证机关有权停止不合理的采伐,有权对采伐迹地更新不好的单位停发采伐许可证等。
四、关于对林业实行经济扶持。森林是再生性资源,每年采伐之后要及时培育新的森林,同时还有大量宜林荒山荒地需要造林绿化。这项工作任务重,投资大,需要国家大力扶持。世界上许多国家,鉴于森林在改善自然生态平衡中的巨大作用和林业生产周期长、收益慢的特点,都制定了扶持和奖励的政策,从财政上大力资助。我国发展林业主要靠政策、靠科学、靠亿万人民的劳动积累,但也必须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林业的经济扶持,保证林业有必要的资金来源。因此在修改草案中对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扩大育林费的征收范围,扶持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等,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五、关于民族自治地方林业建设。全国的森林资源,约有三分之一的面积,近二分之一的蓄积分布在少数民族地区。应当根据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开展林业生产建设。为了充分调动当地各民族群众护林育林的积极性,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林业的发展,在修改草案中补充规定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六、关于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许多地方反映,试行的森林法没有明确规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处罚的规定过于笼统,在执行中不好掌握。在修改草案中,对处罚这一章作了较大的修改补充,规定了行政与刑事两类处罚,并对两类处罚的界限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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