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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讨论认为森林保护关系国家民族发展 修改制定森林法完全必要 同时分组审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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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7-06
第1版()
专栏:

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讨论认为森林保护关系国家民族发展
  修改制定森林法完全必要
同时分组审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草案
据新华社北京7月5日电 出席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的委员今天和昨天下午在分组讨论森林法修改草案和林业部部长杨钟的说明时认为,森林是国家极其宝贵、极其重要的自然资源,森林保护得好坏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发展,修改制定森林法是完全必要的。
许多委员在发言中谈到,由于我们管理、养护不善,致使我国的森林资源遭到很大破坏。现在,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森林覆盖率最低的国家之一,这不仅造成我国的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平衡受到破坏,而且使我国工农业建设和人民生活缺乏良好的自然环境。这个问题如不引起全民高度重视,不仅影响到今天,而且要影响到明天、后天,影响到子孙后代。
委员们在发言中指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缺林少木的状况,是靠全民植树造林,对全国人民加强爱林、护林、造林的教育,同时要以法治林,这对保护和发展原有森林和人造林木具有很大的意义。
这次修改制定森林法,会稳定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使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对那些借口修改制定森林法而破坏林木者,要给予严厉处罚。
耿飚副委员长认为,必须多方面配合才能保护森林资源。他说,我国国土大、森林少,加上过去对森林乱砍滥伐,吃了苦头。所以很需要有个森林法。
裘维蕃委员认为,要保护森林,第一,应该认真研究森林综合加工利用的问题,使我们现在有限的森林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第二,森林保护中,防火、灭虫、治病是三个重要的问题,森林法修改草案中只讲了防火,还应该强调消灭病虫害;第三,对触犯森林法,破坏森林资源的人处罚太轻不行,对保护森林不利。
刘瑞龙委员建议修改制定森林法要充分体现依靠十亿人民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思想;要强调承包制、责任制,把正确的政策法律化。
符浩委员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成立森林委员会和成立群众性的绿化协会,以宣传、推动和监督森林法的贯彻执行。
新华社北京7月5日电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今天和昨天下午分组审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草案和王汉斌关于这个草案的说明时强调,作这个补充规定是必要的,但解决办案期限问题的关键是改进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尽量缩短办案期限。
  委员们在发言中对这个补充规定草案和关于这个草案的说明表示满意,认为这是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同时,也提出了一些补充意见和建议。
张友渔委员说,能不延期办结的刑事案件就不要延期。刑事案件办案期限一般应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如果羁押、审理的时间过长,这对于审理结果无罪的被告人是一种人身权利的侵犯,而且还影响他的家属,因此,应尽量做到不延期并尽可能做到缩短期限。对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一些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另有重要罪行需要查证的,在规定期限内难以办结的可以延长,但也不能延长得太久,总的精神应当是,通过进一步改进工作,抓紧办案,有罪就判,无罪就放,不要久拖不决。
罗琼、吴波、王甫、何英、沈鸿等委员认为,重大复杂的案件办结期限确实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但是,要考虑到被关押的人的权利和公检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能不延期的尽量不要延期。
周占鳌、刘伟、张珍等委员认为,要保证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检法机关一定要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要在抓人之前作周密的调查研究,抓人一定要准,要对人民负责。除了一些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外,一般不要延长办案期限。
在讨论中,也有的委员要求延长在押人犯的侦查、羁押期限。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沂说,上海市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中收捕的人犯正抓紧审理。由于案子多、办案人手少,要求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预审终结还有一定的困难,建议对羁押期限适当延长。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木森说,修改办案期限的法律规定可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比一再延期要好得多,但如何改法,需要认真研究。各级公检法机关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将案件办结,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不少困难,修改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有些办案人员和群众要求和赞成延长办案期限,其目的是希望把案子办得准一点,免得放出后又翻案。
张文裕委员说,办理刑事案件要注重三点:一是办案要注意准确度,不能抓错人;二是量刑轻重要适度;三是办案要按期办结。仅仅要求缩短办案期限或延长办案期限不是目的,最重要的是判案要准确,量刑要适当。
黄华副委员长、赵忠尧委员认为,补充规定草案多处提到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或不计入规定的办案期限,这样羁押期限会延长,如果最后判决是轻罪或无罪,就会产生不好的社会影响。建议对这样的被告人给予补偿,并通过法定程序消除其社会名誉上所受到的不利影响。这样,会体现我们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和对人民负责的精神。
季羡林委员说,我们现在司法干部少,业务不熟练,这是实际情况,但因此就要求没有约束地延长羁押期限是不妥当的。我们的公检法机关要多从改进工作上想办法,不能遇到困难就要求延长办案期限。如确需延长的,可以延长。季羡林、胡绩伟委员认为,对那些由于官僚主义、渎职而无理延长的,也要规定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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