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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藕官司”平息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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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7-06
第4版()
专栏:办案扎记

  “种藕官司”平息记
湖北蕲春县漕河区白池乡六十四岁的社员王明旺,1983年3月20日到我们县法院哭诉:他在国营八里湖农场石头嘴大队承包的藕湖,由于邓××及一些群众的干扰、刁难,无法进行正常生产,八千多元的投资眼看要丢光,请求法院为专业户撑腰。
我院派员实地调查查明:1982年2月,王明旺和他的儿子组织十名闲散劳力,同石头嘴大队签订种植一百一十七亩藕,每年交纳纯利润一万五千六百七十元,一定三年不变的承包合同。同年10月上旬,与王明旺签订购销合同的黄石市蔬菜公司,要求王给一部分鲜藕应市,王因当年是以下藕种为主,产量不足,便向邻近的高山大队种藕专业户邓××借藕交售,邓同意王在自己的藕湖挖藕五千斤。当王明旺发现多挖了五千九百斤藕后,就与邓××讲明多挖的藕照价补款,邓也表示同意。不久,邓反悔,一方面拒绝接收王的付款,另一方面又到石头嘴大队散布“王明旺发了石头嘴大队的财”,致使有些人要求大队取消与王明旺的种藕合同,并经常到王明旺承包的藕湖挖藕、捕鱼、采莲子,甚至对王进行围攻。我院调查清楚后,指出王明旺借藕是邓同意的,邓应信守自己的口头协议;邓拒绝收款,要挖王的藕种是错误的。然后,我院又对石头嘴大队及一些群众做了工作,指出王明旺变“荒湖”为“宝盆”,发展商品生产,符合党在农村的经济政策,原订的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同时鼓励王明旺,告诉他承包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放心去干。
纠纷解决后,石头嘴大队又与王明旺增订荒湖合同。王明旺带领十一人辛勤劳动,终于夺得好收成。去年,他向国家提供商品藕四十五万斤,为灾区提供藕种二十万斤,王明旺和他的儿子两人一年纯收入达三万四千九百元,成为全县第一名勤劳致富的带头人,荣获湖北省劳动模范称号。湖北蕲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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