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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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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7-08
第4版()
专栏:

  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
  本报评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对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作了必要的补充,解决了实践中提出的问题。这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促使公、检、法机关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问题,是关系到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提高办案效率的重要问题。公民因涉及犯罪嫌疑被追诉,不仅对其本人有很大压力,而且影响其家庭的生产和生活,应当尽快查清,早日结案;特别是对已经逮捕羁押的人犯,更应抓紧处理。有的人犯,经过侦查、审理,可能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侦查、起诉、审理的时间过长,是不符合切实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原则的。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办案期限作了严格规定。刑事诉讼法于1980年1月1日开始实施,鉴于当时政法机关办案人员不足的实际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曾作过两次灵活性的规定。1980年2月决定:如果案件过多,办案人员不足,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在1980年内,可以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延长办案期限。1981年9月又决定,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在1983年底以前,可以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这两次《决定》,对特定情况允许适当延长办案期限,都规定了批准程序,要求是很严格的。
现在政法机关的状况同过去有了很大不同。几年来,补充了大量办案人员,提高了干部的政治业务水平。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通过的“补充规定”,对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问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总的原则是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对少数特殊情况也作了一些补充规定,使法律规范更加完善,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已经公布施行,公、检、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补充规定办案,而且要努力争取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办得更快一些。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都是不得超过的期限;在实践中办得快一些,当然更好。特别是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仍然应当按照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办理。公、检、法机关要切实改进工作,大力加强对人犯逮捕前的侦查工作。逮捕人犯要在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基础上进行,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逮捕之后,如果发现在押人犯没有社会危险性,应及时改用取保候审、限制居住的方法。在侦查、起诉、审判中,要注意改进工作方法,避免烦琐哲学和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公、检、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互相推诿扯皮。特别是要加强法制观念,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效率,把刑事案件办得更快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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