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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煤炭部等部门关于煤矿 井下职工家属落城镇户口工作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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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7-11
第2版()
专栏:

国务院批转煤炭部等部门关于煤矿
井下职工家属落城镇户口工作报告
据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 国务院7月6日批转了煤炭部等部门关于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落城镇户口试点工作总结和在全国煤矿推行落户工作意见的报告,并通知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国务院通知指出,1983年5月以来,在煤炭系统的鹤岗、铁法、淮南、六枝、大同、霍县矿务局,先后进行井下职工家属落城镇户口试点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
报告指出,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落城镇户口的政策,应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固定下来。规定全国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落城镇户口的范围是:全国统配煤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煤矿及部、省属基本建设单位的井下固定工人(包括管理井下生产的区队或井、段干部)的家属。关于地、市所属煤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全国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落城镇户口的条件是:(一)现在从事井下采掘工作满十年和井下辅助工作满十五年,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规定的职工的配偶和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包括不超过十八周岁的在校中学生);(二)在井下因工致残、现住矿区、饮食起居不能自理、需人扶持的井下职工的配偶和子女;(三)因工死亡的井下职工的配偶和子女,长期居住矿区,由企业养起来,原籍农村又确无依靠的;(四)符合家属落城镇户口条件的职工,本人系独生子,其父母现已年老体弱,生活难以自理,无人照顾的;(五)现在从事井下采掘工作满十年和井下辅助工作满十五年的职工,其家属原在外地,近几年家属在矿区附近农村落了农业户口,未享受社员待遇的;(六)对符合落户条件的职工家属不来矿区落城镇户口的,每年除职工本人应享受的一次探亲假外,其配偶可来矿区探亲一次,往返路费由企业负担。
报告说,全国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落城镇户口问题,应本着积极稳妥的方针,采取分期分批的办法,力争在近两三年内集中将1983年6月底以前已符合条件的井下职工家属落户工作完成。随即将落户工作转为制度化和经常化。全国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落户工作,需要解决好粮食销量和财政补贴问题,职工住房建设问题,扩大商业网点和中小学校问题,增加教师、民警和商业服务人员问题。
报告最后要求各地在落户工作中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政策,防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搞不正之风,对违犯政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制造混乱的必须严肃处理,以保证落户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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