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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各地的理论工作者认为 农村改革的经验适用于城市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经验值得城市改革借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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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7-11
第3版()
专栏:

来自各地的理论工作者认为
农村改革的经验适用于城市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经验值得城市改革借鉴
据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记者戴国强)1日到8日在北京举行的全国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讨论会上,许多理论工作者指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经验,具有普遍意义,可供城市改革借鉴。
这次理论讨论会,除了讨论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的发展、农村经济改革与经济发展的趋势和前景、商品生产在我国社会主义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外,还围绕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经验展开了讨论。大家认为,农村改革的经验,从原则上讲,也适用于其他部门和行业,适用于城市改革。它带有普遍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副研究员陆学艺说,农村改革的基本经验就在于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这是辩证唯物主义在经济关系上的具体应用。完全适用城市和工商各部门的改革。
来自全国各地的农业经济理论工作者和党的政策研究人员一起,深入探讨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和演进的基本经验。大家认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演进的基本经验有以下四条:
第一,改革经济体制,必须从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出发;生产力是否得到迅速发展,是衡量经济体制改革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准。
第二,必须尊重劳动者的首创精神。劳动者会创造出更能充分发挥自己积极性的经济体制;凡是把生产关系的某种模式不顾具体条件强加给劳动者的做法,是必定要失败的。
第三,经济体制改革要着重解决企业单位之间的平均主义、“大锅饭”以及企业内部的平均主义、“大锅饭”,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四,把责任、权力、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经济组织与行政机构的彻底分离。
许多理论工作者还认为,经济管理体制不变、不发展、陷于僵化状态,本身就窒息了辩证法,因此要实事求是地大胆改革;同时,要注意调动改革人员的积极性。他们说,在农村,改革的主体是农民;在工厂,改革的主体是工人;在科研单位,改革的主体是研究人员。在改革中,就是要扩大他们的自主权,也要使他们得到实惠。
与会人员还指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本经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可供城市改革借鉴,但这并不等于可以照抄照搬农村改革的具体做法;城市改革要有城市自己的特点。
这次来自全国二十八个省市自治区(除西藏和台湾)的农业经济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科研工作者和新闻出版工作者参加的农业联产承包制理论讨论会,是由中国农经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央党校联合发起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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