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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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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7-13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贪污罪
贪污罪,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实施贪污犯罪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人民公社生产队、社办企业、城镇街道工厂、合作社、福利事业单位的生产队长、经理、厂长、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采购员等等。非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共财产的,不以贪污罪论处。例如,工厂的工人从车间盗窃生产原料或产品,则构成盗窃罪,不构成贪污罪。但是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活动,如事先预谋为其窝赃、销赃的,应按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贪污罪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侵吞、盗窃、诈骗或者其他方法,例如工厂会计,把工厂资金以自己私人名义存入银行非法获取利息的行为等等。但这并不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只要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就都构成贪污罪,而是只有利用职务上经手、管理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才构成贪污罪。例如,某工厂的会计科长利用保管现金的便利条件盗窃现金,就构成贪污罪。如果他深夜潜入工厂库房盗窃大量生产产品,则构成盗窃罪,而不能以贪污罪论处。因为,这个会计科长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他的盗窃行为同他所担任的职务没有关系。
第三,贪污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也就是国家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以及在国家、人民公社、合作社、合营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如银行工作人员贪污私人存入银行的存款;邮电、运输人员贪污私人交邮局或铁路运输部门邮寄、托运的物品,都应以贪污公共财产论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要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比照贪污罪论处。
第四,贪污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必须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此罪。例如,由于业务不熟悉、缺乏经验、疏忽大意造成错帐、丢失或者短缺款物的,不应以贪污罪论处,一般属于工作中的错误,可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出于疏忽大意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则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另外,还要注意把贪污和挪用区分开来。挪用是利用职权,不经合法手续擅自动用公共财物,准备以后归还,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不能以贪污罪论处。但是,如果挪用款物后无意偿还,或者挪用时间较长根本没有偿还能力的,应以贪污罪论处。同时,挪用公共财物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掩盖贪污行为的,也应以贪污罪论处。
如果挪用的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而且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罪论处,而不应以贪污罪论处。
贪污罪以个人贪污所得的财物数额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贪污公共财物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可酌情给予党纪、政纪的处分。
处理贪污罪还应当考虑贪污的动机、手段、危害程度等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认罪态度、退赔情况等等。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犯贪污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贪污罪的,要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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