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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严肃政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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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7-17
第4版()
专栏:短评

要严肃政纪
我们国家的法律,有刑事方面的,民事方面的,经济方面的,行政方面的。违反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民法的要追究民事责任;违反经济法的,要追究经济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的,自然也要按照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处理。为了保障四化建设顺利进行,我们不仅要严肃法纪,严肃党纪,也要严肃政纪。
早在五十年代,国务院就公布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这个重要的行政法规没有得到认真执行。在一些机关工作人员中,工作好坏不分、奖惩不明的现象比较严重。对于那些由于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人,有的部门不仅不追究责任,反而重用提拔;有的虽然作了处理,也是轻描淡写;对有的犯错误党员干部,只给党纪处分,不给行政处分。这种无视国家行政法规,庇护和放纵违法失职行为的怪现象,再也不能任其发展下去了。对那些违法失职,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人,按照党章规定,应受什么党纪处分,就应给什么党纪处分;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受什么行政处分,就应该给什么行政处分,二者不能互相代替。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巴林林业局财务室被盗,是一起严重事件。一些身为共产党员、国家干部的人,在关键时刻,贪生怕死,严重失职;巡逻人员不负责任,这些都给犯罪分子行窃以可乘之机。对于在这次事件中玩忽职守的人,进行处理是十分必要的。对有的人除了给党纪处分外,还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至于在这次被盗案件中暴露出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方面的问题,有关领导应承担什么责任,也应搞清。只有这样,才能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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