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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企业自主权和加强计划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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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7-20
第5版()
专栏:

扩大企业自主权和加强计划管理
何建章
今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规定》,在生产经营计划、产品销售、价格、物资选购、资金使用、资产处理、机构设置、人事劳动管理、工资奖金、联合经营等方面,都赋予了企业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规定颁布后,受到企业广大职工的普遍欢迎。在国营企业自主权扩大后,计划管理工作相应地要加以改进。本文拟就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后,如何加强计划的综合平衡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
有的同志担心,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以后,指令性计划的范围缩小了,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扩大了,这是否意味着削弱了计划经济,会不会冲击国家计划?我认为,除指令性计划外,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也是实现国家计划的手段。它们都属于计划经济范畴之内。计划手段的变化,不会改变或削弱计划经济的性质。至于会不会冲击国家计划,关键在于我们能否做好国家计划的综合平衡工作。列宁说:“经常的、自觉地保持的平衡,实际上就是计划性。”(《列宁全集》第3卷566页)这里所说的平衡是指全社会的平衡,首先是全社会的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是同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相对而言的。因此,扩大企业自主权以后,要加强国家计划的综合平衡。
过去流行一种观念,似乎生产过剩是资本主义的特征,而生产总是赶不上不断增长的需要,供不应求是社会主义的特征,甚至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这是一种极大的误解。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优越性的主要表现之一,正是可以克服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做到整个社会的供给和需求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协调发展。为此,社会主义社会的年产品,不仅应当能够满足当年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的需要,而且还应该有一定数量的剩余。这是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在这方面,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社会并无不同。差别在于,前者是有计划形成的,后者是自发发展的结果。马克思说,由于补偿已经消耗的固定资本是逐年不同的,“因此,生产资料的生产总额在一个场合必须增加,在另一个场合必须减少。这种情况,只有用不断的相对的生产过剩来补救;一方面要生产出超过直接需要的一定量固定资本;另一方面,特别是原料等等的储备也要超过每年的直接需要(这一点特别适用于生活资料)。这种生产过剩等于社会对它本身的再生产所必需的各种物质资料的控制。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这种生产过剩却是无政府状态的一个要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527页)由此可见,只要我们真正按照社会再生产的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就不但不会造成物资供应长期紧张的局面,相反,可以真正实现“留有余地”。做到这一点,整个经济生活就松动得多了,社会再生产就可以顺利地进行了。
总之,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本质要求是进行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综合平衡,并留有余地。国家计划要充分体现这一要求。问题是如何实现这一计划?我们现在采取的办法是:(1)对某些紧缺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实行指令性计划,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和国家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安排增加国家建设和市场需要的产品。除国家特殊规定不准自销者外,企业分成的产品,国家计划外超产的产品,试制的新产品,购销部门不收购的产品,库存积压的产品,企业可以自销。工业生产资料属于企业自销的和完成计划后的超产部分,一般在不高于或低于20%幅度内,企业有权自定价格,或由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定价。属于生活资料和农业生活资料,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但企业可用计划外自销产品与外单位进行协作。(2)对比较重要的工业品的生产和销售,实行指导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对企业没有约束性,企业可以参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的需要自行组织生产和销售。国家对实行指导性计划的商品一般规定浮动价格。(3)对一般的日用工业品(小商品)实行市场调节。这部分商品可以随行就市,价格自由涨落,企业可以完全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对于市场调节部分,国家虽然不下达计划,但其范围和比重是有计划地安排的。对于指导性计划,特别是市场调节部分,国家不是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而是主要依靠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来促进计划的实现。在我国现阶段,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计划体制,可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和满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同时又可以比较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更好地完成国家计划。但是,我国目前总的情况是社会总需求超过总供给,除少数产品外,相当多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都是供不应求,而价格体系又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指令性计划有受到冲击的危险。因为指令性计划的产品执行国家规定价格,超计划部分实行浮动或协议价,而指导性计划产品一般实行浮动价,市场调节部分实行自由价格,企业为了多得利益,可能不愿意接受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尽量压低计划任务,以争取超产高价自销,或者转产获利较高的产品。因此,在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后,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以确保国家计划的全面完成。
首先,要加强国家计划的综合平衡工作,确保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这里包括全社会的财政、信贷、物资、外汇和劳动力的平衡,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平衡。这方面恰恰是我们的薄弱环节。从我国的经验来看,要做到真正的综合平衡,必须着重抓好以下两项工作:
第一,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坚决制止盲目的重复生产和重复建设。(1)国家要定期公布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预测,包括各行各业的技术经济情况,产品供求情况,市场价格情况,以及它们的发展趋势等等,供企业制订经营计划参考。(2)国家制订并颁布各行各业中期和长期发展规划,包括哪些行业和产品需要发展,哪些需要限制,对各行各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水平的要求等等,作为企业选择发展方向、制订中长期发展计划的依据。(3)严格规定新建企业的审批程序。除了规定某些产品已经明显过剩的行业(如自行车、手表、小烟厂、小酒厂和某些机械产品之类)原则上不允许建新厂之外,其他新建企业的建设必须经国家审批(审批权可以划分为中央、地方两级),报批的项目必须经过认真的可行性研究,供产销关系要落实并订有经济合同。有些项目即使从局部来说是需要的,供产销可以自行平衡,但从全国综合平衡来说却是不必要的,这样的项目也不能上,否则,势必在宏观上造成浪费,加剧能源、交通运输和物资供应的紧张状态。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求计划管理工作做到“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我体会这里所说的“大的方面”主要内容之一是指增加新投资、建设新企业,必须经过全社会的综合平衡,避免造成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失调。“小的方面”主要是指企业的日常供产销活动,包括利用企业折旧基金进行设备更新改造。这方面应尽可能放手让企业自己去搞,因为它们基本上属于简单再生产的范畴(设备更新改造是替换已经报废的固定资产),放开放活,不会冲击社会原有的平衡,不会出大乱子。
第二,严格控制消费基金增长速度。国务院已经决定,企业在向国家照章纳税后,对工资奖金的发放有自主权。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按分计奖、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或职务工资、岗位津贴等多种形式。对职工的奖金,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办法。但新的规定没有改变企业人员编制和标准工资制度,因此,企业的基本工资总额是可以控制的,问题是奖金的总额能否控制?在这方面,要规定奖金的增长必须低于企业上交国家的利税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企业发放奖金超过一定限额,除劳动强度大的矿山采掘、搬运和建筑行业外,国家要向企业征收奖金税。还要整顿各项落后的劳动定额,防止没有经济根据的“超额劳动报酬”(奖金)盲目增长。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资源税、调节税,把由于价格因素带来的企业高额利润收上来。只要把这些工作做好了,奖金总额增长是可以控制的。
其次,要学会利用各种经济杠杆来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目前最大的问题是价格体系不合理,各种产品价格畸高畸低而形成的企业之间利润水平悬殊的情况比较严重。另外,指令性计划任务产品价格低,超计划产品价格高;主要产品价格固定,一般产品价格浮动。在当前社会产品供不应求的情况下,超计划产品和一般产品价格偏高,这很不利于全面实现国家计划,特别是不利于指令性计划的实现。因此,要下决心进行价格体系的调整和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在此之前,要通过合理拟定产品税率,对行业、产品之间由于价格等因素形成的利润水平悬殊情况,适当加以缓解,使企业能够在大体相同的条件下开展竞争,乐于接受和完成国家计划。与此同时,根据综合平衡和国家计划要求,运用信贷、利率作为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产品发展的手段。要把各种经济杠杆的运用纳入国家计划。在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中,要同时规定和下达运用经济杠杆的计划。目前计划指标同运用经济杠杆不配套,各种经济杠杆的运用不配套、不同步,甚至互相矛盾的现象必须尽快克服。计划工作部门在制订各种计划指标的同时,要同时制订运用经济杠杆的计划,以利于国家计划的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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