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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地区作出稳定教师十项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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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7-22
第5版()
专栏:教改动态

商洛地区作出稳定教师十项规定
陕西省商洛地区为发展山区教育事业,作出稳定和优待教师的十项规定。主要有:凡受行署表彰的模范教师,在保持荣誉期间,公办教师每年加发一个月工资,民办教师将国家补助工资部分提高一等。聘请学有专长、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身体健康的退休、离休老教师任教,除原单位照常发给退休、离休金外,招聘单位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60元。安排住房优先照顾小教三级、中教五级以上的外地骨干教师。其他部门今后一律不得从教育系统选拔县级以下领导干部。 (摘自《陕西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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