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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分配”质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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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7-22
第5版()
专栏:教育

“有偿分配”质疑
李汉城
最近,人们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办法的改革,议论很多,有偿分配就是其中引人注目的论题之一。有偿分配,是指国家或学校在向企业分配毕业生的同时,收取一定数目的款项,以补偿用于培养的费用。换句话说,就是“用人付费”。
在有偿分配问题上,邓旭初、方耀楣、吴平东等同志分别在5月6日《人民日报》,6月7日《文汇报》,6月13日《光明日报》发出了呼吁。据了解,北京市属某大学的一所分校,已准备在今年将其计算机专业的三年制专科生四十名,按每名一万元的收费标准向企业推销。因此,对有偿分配在理论上的探讨,显得特别迫切。我认为,不论是由国家还是由学校向企业收费,在理论上都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毕业生身上带有培养费用是一回事,而让企业用人付费,那就变成另一回事,这一来,培养费用马上转变为毕业生的“价格”。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并不是商品,而有偿分配却使毕业生这种“产品”蒙上了商品的面纱。同理,既然劳动力不是商品,教育部门作为劳动力再生产部门,也不应当象生产商品的企业那样经营。
第二,资本主义的劳动力商品,所有权在劳动者本身,劳动者人身是自由的,而有偿分配造成的人才商品,所有权反而不在人才本身,而在付了钱的企业上,这就把人降低到和原料机器一类物的水平上,和物的归属一样,人对企业只能是人身依附关系。这对人才流动,人才作用的发挥,是极其不利的。
那么,国家花费于人才培养的费用,是不是就得不到补偿?回答是肯定的,即使在目前的情况下,也仍然能够补偿,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原理,在单位时间内,复杂劳动者创造的价值要比简单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大得多,而我国目前支付给复杂劳动者即专门人才的工资,并不比简单劳动者高多少,这说明国家已经对专门人才创造的价值作了相当大的扣除,用于补偿培养费用,只不过目前的补偿形式,比较隐蔽、曲折和“一锅煮”罢了。
为了使专门人才对国家补偿培养费用的途径更明了更简捷,并改变目前人才使用上的“大锅饭”状况,我认为,可以采用如下办法:通过个人所得税,直接从专门人才的工资中扣除。这当然不是在现有的工资水平上扣除。如前所述,现有的工资,是经过扣除后支付的。要实行所得税扣除法,首先必须提高专门人才的工资。既然专门人才创造的价值大,付给他们较高的工资丝毫没有不合理之处,又既然培养费用是国家支付的,从工资中扣除一部分来补偿也理所当然。
这种办法有如下优点:第一,不会导致人才商品化。第二,有利于人才流动。企业对人才没有所有权,就没有理由限制他们流动。第三,可以解决得益者不付费,人才积压浪费的弊端。企业要得到人才,就得付出较高的工资,而工资是计入成本的,终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因而用人时就不得不慎重考虑。从这个意义上说,所得税扣除法与有偿分配要达到的目的是一样的。第四,专门人才能亲眼看到由于较大的贡献而取得较高的工资,有利于调动积极性。第五,和一些同志提出的广集资金办学的设想相吻合,比如,让学生及其家庭负担一部分学费,只要让他们明白现在付出,将来能在工资中补偿的道理,并在政策上保证真正兑现,他们是会乐意的。此外,对学生发放部分无息贷款,让其毕业后偿还,也是同样的道理。
当然,要实行所得税扣除法,还有待于整个劳动工资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改革,现在提出这个问题,可供有关方面的同志参考。实际上,最近出现的一些迹象也迫使人们不得不朝这个方向考虑。有一部分集体企业已开始用重金吸引人才,付给他们双倍、三倍甚至更高于国家规定的工资,并有继续加码的趋势。这较高的工资全归个人所有,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等于个人白占了国家支付培养费用的便宜。可见,现在提出收个人所得税来补偿培养费用,是有其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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